吴说作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李泽民律师韩武斌律师本文独家授权吴说发布与编辑自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不少解读文件的文章雾兴云涌。其论调多以强监管为背景,从不同的角度说明虚拟货币的“阳寿已尽”,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将“寿终正寝”。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只要从事与虚拟货相关的业务活动,将会走上一条“违法”或者“犯罪”之路。不可否认,十部门发布的通知,再一次代表国家对打击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强硬态度。但是按照该通知的相关规定,是否就一定意味着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会成为构成犯罪的“非法性”依据?是否意味着“非法经营罪”会成为常态化罪名?划分了境内境外两方面
根据《通知》内容,虚拟货币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划分了境内境外两方面。对于境内而言,虚拟货币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的业务范围包括:1.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即法币交易,OTC;2.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即币币交易,3.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即做市商、承兑商4.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即引流、投资咨询业务、NFT、数字货币钱包业务5.代币发行融资,即ICO、IMO、IF0(首次分叉发行)、IEO6.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即现货交易、杠杆交易、合约交易等。境外的非法金融活动则表现为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其中包括,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如果相关主体一旦从事上述虚拟货币业务活动,按照通知就会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上述活动有多少和金融活动有关,就《通知》所述的虚拟货币金融活动范围而言,实际上是将具有较强金融属性的虚拟货币衍生业务活动与不具有金融属性但又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统一作为非法金融活动处理。也就是说,《通知》将本不属于金融活动范围的业务拟制为了金融活动。比如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这些服务活动本身与金融活动没有任何关系,只是因为所提供的对象涉及虚拟货币交易,因此也被拟定为是非法金融活动。在拟制为非法金融活动的前提下,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在作为犯罪打击时就应相当谨慎。并不是从事上述任何活动,《通知》都会成为刑事犯罪“非法性”的依据。《通知》本身就对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规定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比如,非法发售代币票券,就不会构成犯罪,如果相关主体发行虚拟货币以取代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则仅仅侵犯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而不涉及犯罪。常见的有将虚拟货币作为内部商品流通的凭证。。且实务中,作为犯罪处理的虚拟货币金融活动,常见的是以发行虚拟货币集资的情形,如发行虚拟货币就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罪、罪、以及组织、领导活动罪。而虚拟货币交易、兑换环节被作为犯罪处理,并不是因为其具有非法金融活动的性质,而是被利用作为了、等犯罪活动的工具。不认为《通知》可以成为非法经营罪“非法性”的依据
XRP律师:美SEC隐藏秘密Howey备忘录为自己辩护:金色财经报道,代表XRP代币持有者的律师John Deaton提出了有关一份秘密备忘录的新问题,该备忘录是当时SEC任命的法律顾问给SEC公司财务部前主任William Hinman的一份说明。
Deaton解释称,XRP 在很多方面都可以被证明不是一种证券,这一事实使得Howey 忘录成为一个重要的证据发现。Deaton质疑道,??如果SEC官员认为XRP的销售是不受监管的证券,那么为什么该文件没有公开发布,SEC可能希望隐瞒这份备忘录,因为这可能对他们自己不利。[2023/9/6 13:20:04]
既然《通知》的内容没有将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都作为刑事犯罪处理。那么《通知》能否成为非法经营罪“非法性”的前提?很多人认为,《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那么非法经营罪将成为以后定罪的常用罪名。但本文并不认为《通知》可以成为非法经营罪“非法性”的依据,以及适用非法经营罪定罪。除了《通知》属于部门规章,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效力级别之外,本文着重探讨非法经营罪打击金融活动的范围。非法经营罪中与金融活动有关的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以此相对应的就是《通知》明确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会涉嫌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如此看来,《通知》为非法经营罪确实提供了“非法性”依据。但是能够符合非法经营期货、证券业务特征的虚拟货币业务活动,在目前看来,也就是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中的现货交易、杠杆交易、合约交易。从衍生品交易的特征判断是否符合期货、证券可以成为非法经营罪的依据,但存在的问题是,虚拟货币在我国并未纳入证券、期货管理的范围。从全球范围来看,虚拟货币的金融衍生品属性愈发明显,越来越多的国家将虚拟货币纳入证券、期货、大宗商品的范围,再以此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但我国根本不存在规制虚拟货币的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去认定刑事犯罪的“非法性”?《通知》的非法金融活动,仅是方便行政管理的需要,将其拟制为“非法金融活动”,但刑事“非法性”却不能以此为依据。在最接近证券、期货特征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都欠缺成为非法经营罪“非法性”依据的前提下,不具有金融活动特征的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更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既然无法成为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的依据,那么《通知》能否成为“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的依据,答案也是否定的。比如有观点认为,开设不具有合约交易、杠杆交易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可能会违反《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属于未经批准设立金融产品交易所,如果达到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就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这里的前提是交易所开在国内,如果是开设在境外,然后面向国内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开设主体并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即使为其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也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为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营销宣传、技术支持等服务本身并不属于需经批准或许可的业务活动,而且在开设主体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下,提供帮助的主体也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如果交易所开在国内,提供除合约交易、杠杆交易之外的服务,会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若交易所不提供合约交易、杠杆交易,那么就无法认定具有类证券、期货交易的特征,很难认定属于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是重点打击一些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也就是以现货交易为名行变相期货交易的交易所。如果虚拟货币交易所不提供类证券、类期货的合约交易、杠杆交易,则不属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范围,也就不在非法经营罪打击的行列。即使认为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OTC、现货交易服务,具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有打击的必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应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结论
Celsius债权人律师:潜在竞标者对Celsius资产的出价未被拒绝:金色财经报道,代表Celsius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的律师今日在Twitter Space表示,该公司仍在与潜在竞标者就Celsius的加密资产进行谈判,他们被拒绝的说法是“绝对错误的”。
此前加密KOL Tiffany Fong表示,币安、Galaxy Digital和Bank to the Future是Celsius资产的秘密竞标者,Fon当时称这些出价“在很大程度上被拒绝了”,他提到了一名Celsius律师的声明,称这些出价“没有说服力”。
这名律师没有证实泄密文件中提到的报价是否准确,但表示“令人遗憾”,因为这降低了委员会在谈判过程中的灵活性。他表示,他们目前正在调查泄密是如何发生的,并补充说,“非常担心参与这一过程的潜在投资者可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试图操纵竞拍过程。”[2023/2/1 11:40:42]
综上,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虽然代表着国家对虚拟货币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严厉打击态度,也明确了虚拟货币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是并不意味着《通知》就能成为刑事犯罪“非法性”的依据,也不代表相关主体一旦从事上述虚拟货币业务活动,就会构成非法经营罪。《通知》更多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将具有较强金融属性的虚拟货币衍生业务活动与不具有金融属性但又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统一拟制为非法金融活动。因此,在拟制为非法金融活动的前提下,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就应相当谨慎,而实务中也是极少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由此说明,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并不能动辄就是非法经营罪。根据央行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请读者严格遵守所在地区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违法违规的投资行为。本文内容仅用于信息分享,不对任何经营与投资活动推广进行背书,请读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吴说区块链刊载内容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复制等,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FTX的律师:不信任巴哈马安全委员会。:金色财经报道,FTX的律师说他们不信任巴哈马安全委员会。[2022/12/15 21:45:41]
丁飞鹏律师:虚拟货币高危交易可能会涉及犯罪:金色财经报道,在6月25日举办的《金色百家谈 | 普法:这些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有可能涉及犯罪》直播节目中,北京尚光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币圈刑辩律师丁飞鹏表示,有些虚拟货币交易有很高的法律风险,甚至可能涉嫌犯罪,总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线下交易过程中,不能进行有效的实名和KYC,而且容易出现“交易地点”和“交易价格”等异常因素,非常高危;
二是通过线下联络线上交易,这种方式缺少平台交易那种“价格排序下的自动撮合”,也有很高的法律风险;
三是交易中虚拟货币的价格与头部平台实时价格有差异的情况下,很容易被认定为“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这种贪便宜的虚拟货币成交,也有很高的法律风险;
四是交易频次较为密集,流水巨大,也属于高风险交易;
五是在不同的平台之间搬砖套利的虚拟货币交易,极易被黑心平台利用,继而涉嫌犯罪。
此外,违背行业惯例的交易行为也属于高危交易。[2021/6/25 0:06:36]
声音 | 律师:美SEC在ICO案中的同意令表明 不存在的SAFT代币实际上可能是证券:针对Simple Vital Health,Inc.未注册证券发行案件和解提议,美SEC签署同意令。SEC将未来代币简单协议(SAFT)和未来承诺的代币都描述为证券。由于其自愿遵守SEC关于不持有ICO以及退还投资者资金的要求,因此没有下令实施民事处罚。 根据同意令,SimplyVital在2017年至2018年告诉投资者和公众其正在开发区块链协议Health Nexus。SimplyVital表示,为了筹集资金开发该协议,将为未来被用于生态系统的货币dHealth Cash(HLTH)进行代币销售,计划发行2亿枚HLTH。在销售开始之前,SimplyVital进行了预售,提供SAFT,一旦SimplyVital创建代币,就会交付代币。在通过SAFT提供和出售HLTH之前,SimplyVital没有向SEC提交涵盖其发行和出售的证券法注册声明,并且SEC表示没有豁免可用。SimplyVital完成预售后安排了主要众筹活动。SEC工作人员联系该公司,其决定不再进行。该公司还没有创造任何代币,也没有向SAFT的预售买家交付任何代币。[2019/8/18]
以太坊正处在从Eth1到Eth2的升级中。RangersProtocol联合创始人Jade表示,RangersProtocol并不会受此次升级的影响.
文:Morty责编:TingPeng随着NFT的迅速发展,以及资本和名人的争相涌入,造就了NFT市场如今的火热。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繁荣只是一时的.
9月14日,Reddit联合创始人AlexisOhanian发推表示:带着妻子的CryptoPunk前往MetGala。配图中,他的西装上佩戴着CryptoPunk#2950图案的胸针.
BTC矿工赚了超过14亿美元,包括交易费和区块奖励专家认为,价格上涨并不能决定盈利能力BTC算力为128.53EH/s,挖矿难度中等世界各地的国家都开辟了采矿的道路,目前正在再次进行.
Hasu:众所周知,Paradigm是以太坊的大力支持者,总的来说,除了比特币之外,以太坊是你们曾唯一支持的「其它」区块链.
在执法机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向各个兄弟机构寻找加密货币的监管支持时,美国立法机构国会的参议院议员们开始分头关注加密货币的发展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