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4通知”之后,越来越多的法院不再保护普通公民之间虚拟货币交易、投资和挖矿等行为。
2021年12月23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一起虚拟货币民事纠纷案例,涉及金额达1190万元。
原告与被告合伙投资XIN币(虚拟货币),运营联合节点获取收益,被告却删除其保管的私钥导致双方投资的虚拟货币永久性丢失,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法官认为,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不符合《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之规定,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损失自行承担,并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无独有偶,近日多地法院披露了类似的虚拟货币合同纠纷案,判决结果高度一致,均为合同无效,损失自行承担,而且相关案件涉及的金额均较大,最多的达6000万元。
据北京日报报道,北京东城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审结一起比特币“挖矿”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合同无效。
2020年5月,勤鞠公司、云尔公司和堃崟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共同进行比特币“挖矿”,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多次断电,勤鞠公司主张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要求云尔公司赔偿损失33枚比特币,合计人民币530万元。
法院表示,比特币“挖矿”资源消耗巨大、不利于“双碳”目标实现的风险投资活动,各家公司不顾国家监管规定、放任风险发生,对于合同无效的结果都存在过错,相关损失后果也应由各方自行承担。
2021年12月15日,北京朝阳法院也审理了一起类似的纠纷案。
2019年5月,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合同,丰复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管理“矿机”,并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1000万元相关费用后,中研智创公司只向丰复久信公司支付了18个比特币的收益,丰复久信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个比特币(按当时的价格折合人民币约6000万元)等损失。
朝阳法院认为,合同涉及的比特币“挖矿”的交易模式违背国家相关的管理政策,为明确禁止的交易行为,为无效合同,并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由原告承担45万余元的案件受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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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个案件均判合同无效风险自担,其重要的依据是2021年9月2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和《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统称“9·24通知”)。
北京链通律师事务所主任丁飞鹏对《链新》表示,“9·24通知”生效前,相关办案单位对普通公民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大多数认定为一种虚拟商品的交易行为,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予以保护,“9·24通知”之后,越来越多的法院不再保护普通公民之间虚拟货币交易、投资和挖矿等行为。
对于虚拟货币的态度,早在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就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同时,《通知》还要求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风险等监管措施。
《通知》界定了比特币的虚拟商品属性。
此后,《通知》成为各级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2017年9月,央行联合六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8年8月,中国银保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进一步强调虚拟货币的相关风险并加强监管。
不过,在当时,上述政策文件一方面警示风险,另一方面却并未认定虚拟货币交易非法,而事实上,在2021年“9·24通知”出台之前,大多数虚拟货币相关的案件中,虚拟货币的相关合同均被认定为有效,受法律保护。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第一起关于比特币的案件发生在2014年1月,此后虚拟货币相关的案件逐年增多,《链新》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统计了“比特币”相关的案件,发现几乎以每年翻一番的速度在增长,从2014年的11件增长到2020年的992件,大多数年份民事案件占一半以上。
《链新》发现,在上述统计的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中法官认定了相关合同的有效性,并根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决。
比如,广西宜州市法院2016年1月的一份判决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炒比特币协议,原、被告之间形成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2017年1月,南京市建邺区法院也在的一份判决书中写道:“马克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转让马克币股权证明书》未违反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故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甚至,以虚拟货币形式进行的借款还款也受法律保护。
2020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和被告之间除了现金,还以虚拟货币以太币进行借款还款,法院认定其有效性。判决书指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将以太币等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物权法上的“物”,但在网络环境下的商品交换过程中,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商品的交易现实存在,持有者希望藉此获取利益,因而以太币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任何人都可以合法持有,具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
不过,同样是依据2013年发布的《通知》,也有少数法院得出不同的结论。
比如,2015年山东一男子因为误操作,将自己的31枚比特币转给了朋友,朋友却拒绝返还,于是该男子将朋友诉至法院。2016年1月,山东商河县法院驳回了原告诉求,该法院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认为,比特币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其交易亦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属风险自担。
2017年10月,南京江宁区法院也做出了类似的认定,判决书写道,根据2013年的《通知》,蒂克币类似于比特币,属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交易目前不受法律保护,因虚拟货币交易产生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据《链新》统计,在2014年-2020年虚拟货币相关的民事案件中,被法院认定为合同无效风险自担的案件占总数的10%左右,涉及金额也相对较小,比如上述两个案件涉及的金额按当年的价格计算分别约为7万元(31枚比特币)、3.6万元。
另外,还有一些案件因为涉及到、、代币发行融资等也被认定为合同无效。
深圳市信息服务业区块链协会法律专委会主任、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志浩对《链新》表示,我国的政策性文件对各级法院判案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但由于规定部分用语存在解释空间,所以各地公检法仍存在执法尺度不一的情况。总体而言,我国关于虚拟货币的政策正由风险提示性的公告,向明确具体监管方向,再到逐步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2021年9月24日发布的“9·24通知”是虚拟货币在法律规范方面的一个重要时间节点。
其中,央行等10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首次明确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而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挖矿”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通知提出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相对于之前的政策文件,“9·24通知”对虚拟货币投资交易、虚拟货币挖矿等行为的定性更为明确,监管手段也更为严厉。
丁飞鹏表示,北京朝阳区法院、北京东城区法院和广州互联网法院对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和投资的最新判例,虽然不是“指导性案例”,但作为“9.24通知”之后较新的判例,仍会对后续其他法院的判决产生一些借鉴性意义,不排除后续有越来越多的地方,对于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和投资产生的纠纷不予法律保护,风险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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