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三期的文章中,我们带大家解密了亚洲区块链的公司架构讨论了当下币圈内颇为关注的几个话题,包括代币发行主体的形式——《系列“基金会”还是公司?》,代币发行法律框架——《系列代币发行法律框架中的伪命题》及《系列代币发行法律框架实务操作》。这一期,我们继续解密币圈的另一个热点话题:以新加坡基金会作为代币发行主体,是否存在所谓的“税务优化”,又或者是“弄巧成拙”?有的项目方甚至业内专业人士提出在新加坡设立“基金会”作为代币发行主体可以享受所得税的豁免,但结果真的如其所愿吗?下面我们就来为您一一解答。企业所得税
根据新加坡法律,所有新加坡的实体除非有税务“豁免”,否则都要针对其“新加坡来源”的“收入”缴纳17%的企业所得税。那么问题来了,“基金会”能有税务“豁免”吗?代币发行的收益算是“新加坡来源”的收入吗?代币发行的收益算是“收入”吗?“基金会”有税务“豁免”吗?
Kaseya已获解密器,曾遭黑客勒索价值7000万美元比特币:7月24日,受到黑客组织REvil攻击的自动化IT系统组织公司Kaseya宣布已获取通用解密器,可用于消除7月2日勒索软件攻击的影响,努力修复受事件影响的客户。Kaseya发言人表示该工具来自受信任的第三方,但拒绝提供更多细节。
此前报道,黑客组织REvil要求Kaseya提供价值7000万美元的比特币,以换取为超过一百万受感染系统提供的通用解密器。因此Kaseya此时获得解密器也被怀疑或已支付7000万美元赎金[2021/7/24 1:12:50]
根据新加坡法律,经过政府批准的慈善机构的所得税是可以获得税务豁免的。有一些人以此认为,在新加坡设立“基金会”就可以享受税务豁免。有一些区块链项目使用了新加坡“基金会”作为代币发行主体,对外宣称是非营利性目的而建立的。实际上呢,我们在《系列“基金会”还是公司?》提到过,基金会和非营利组织并不划等号。截止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作为代币发行主体的基金会得到过该种税务豁免。代币发行的收益是“新加坡来源”的收入吗?
声音 | 安全人员:Ryuk勒索软件攻击者提供的解密工具可能导致数据丢失:网络安全研究人员警告称,即时支付比特币来获取被Ryuk勒索软件锁定的文件,仍然可能导致数据丢失。这意味着Ryuk受害者们面对两难处境:如果他们拒绝向攻击者发送比特币,他们将完全失去对数据的访问权,但如果他们付钱,黑客提供的解密工具可能是无效的。软件公司Emsisoft表示,攻击者需要负责更新自己的加密工具,而他们最新提供的解密工具可能会破坏文件。Emsisoft因此发布提醒:“我们希望尽快、尽可能广泛地传播这一消息,这样受影响的组织就可以避免数据丢失。”(TNW)[2019/12/10]
所谓的“新加坡来源”收入指的是:1.在新加坡产生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或2.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国来源的收入。对于大多数区块链项目来讲,代币发行所获得的资金来源确实都不属于新加坡。表面上看,不受新加坡税的限制。但,事实并非如此。实际上,认定什么样的收入属于“新加坡来源”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必须仔细评估所有的相关情况。新加坡税务机关会从多个角度来考虑收入来源问题,包括收入的决策地等。只有在区块链技术开发团队不在新加坡,代币的发行主体整体在新加坡以外进行,且代币发行的参与者来自新加坡外部,才可能万无一失地确保收入是来源于新加坡国外。而根据新加坡法律,注册在新加坡的公司至少应该有一名常驻董事,也就是说,使用新加坡公司作为代币发行实体意味着至少有一位决策者是来源于新加坡。这样一来就有可能导致代币发行的收益被认定为新加坡来源。代币发行的收益是“收入”吗?
声音 | 澳本聪:维基解密可能在使用比特币从事违法交易:据Ambcrypto报道,nChain的首席科学家Craig Wright(澳本聪)长期以来一直对维基解密(WikiLeaks)及其创始人 Julian Assange表示不满,日前他在博客文章中声称维基解密可能在使用比特币从事违法交易,并将Assang比作暗网丝绸之路的创始人。[2019/2/13]
目前为止,新加坡税务机关对代币发行收益的性质尚未明确界定。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发行代币的收益是一次性收入,所以应该算成资本利得,而新加坡不对资本利得征税。其实,根据新加坡法律,收入和资本利得的区别并没有这么简单,其中纳税人进行的是一系列交易还是一次性交易,只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表面上看代币发行是一次性完成的行为,不符合一系列交易的特征,其收益好像并不属于收入。但实际上,如果从纳税人在获得有关资产时的意图这个角度来看,答案就显而易见了。举个例子:电影院对外销售电影票,购买电影票的人可以入场观看电影。电影院此时的意图与其经营目的相符,所以出售电影票的收益就属于收入。而如果说,开办电影院的公司自有一些房产,将自有房产出售给他人,此时获得这笔收益的意图和其经营目的没有直接的关系,所获得的这笔购房款就属于资本利得。影院通过出售电影票,赋予了门票购买者电影的观看权。而代币赋予区块链平台或分布式应用程序相关的使用权,所以购买代币与购买电影门票本质上其实没什么差别。电影院将对门票销售收入纳税,那么同理,虽然发行代币获得的收益是一次性所得,但考虑到代币发行主体获得此收益时的意图与其经营目的相一致,也会被认定为收入。写到这里,我们已经回答了新加坡所得税中的“新加坡来源”、“豁免”和“收入”三个问题。这三个方面,无论从哪一点出发都不利于项目方的税务优化,在新加坡设立代币发行主体,代币发行收益很有可能需要被征收所得税。除此之外,在新加坡还有商品和服务税。GST
分析 | 金色盘面:市场反弹性质解密:金色盘面综合分析:据图中总市值占比显示,BTC在8月14日之后持续下降,这就表明资金从BTC里面出逃,流入其他币种进行套利。而从市场价格对比,可以发现,目前BTC已经回到7月15日的价格水平,但是市场总市值只有2236亿美元,比起7月14日的2495美元下降了10%,而剔除BTC的总市值却下降了22%,从1415亿美元下降到1100亿美元。目前看反弹的动力大概率来自于当初出逃的这300亿美金,而增量资金是否入场,我们还需要进一步观察。[2018/8/18]
GST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务时,需要缴纳的税费,目前的税率是7%。代币购买者可以使用区块链平台或相关应用程序,这相当于用代币购买了相关的技术服务。新加坡税务机关已经在其网站上明确确认提供区块链服务适用GST。如果代币使用的交易中的任何一方是在新加坡或归属于新加坡,该交易就需要征收GST税。如果一家代币发行公司是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那么所提供的服务有可能就会被认为是在新加坡进行的,但我们还要根据交易个案来分析。总结:以新加坡实体发行代币仍然属于全新的行业尝试,切忌盲目跟风,甚至错误地认为以新加坡作为代币发行主体设立地,或者设立新加坡“基金会”就可以享受税务上的优惠。如果项目运营实体于新加坡并无实质业务或技术研发团队也不在新加坡,没有必要特别去新加坡设立基金会。这样既不存在税务优惠,代币发行的收益反而有可能被认为是“新加坡来源”而需要被征税。币圈的区块链玩家,除了从监管角度获得法律建议外,发行人还应寻求专家建议,以确保长远、周全地考量税务安排。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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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流火,网贷行业却因为P2P“暴雷”事件,迎来寒冬。距离7月16日银监会召开网贷会,要求各地加强风险监测,已经过去38天.
编者按:本文来自蓝狐笔记,作者:蓝狐笔记,星球日报经授权转载。前言:区块链治理是区块链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部分。比特币治理引发社区的争端,最终导致分叉,或新的数字货币产生,如Decred.
本文来自:巴比特,作者:V神,星球日报经授权转发。本文是V神8月16日在推特上发布的75条推文的全部内容.
编者按:本文来自链内参,作者:AnnEwan和CurtisMiles,星球日报经授权发布。区块链是一种在网络参与者之间交换货物、服务和信息的安全途径.
8月9日,苹果商店在这一天下架2万余应用,其中大部分为棋牌、竞猜、彩票类平台。而无独有偶的是,据今日小葱app消息,目前nano钱包、HyperPay也已无法在美国地区AppStore搜索下载.
9月5日,在由Odaily星球日报主办、36Kr集团战略协办的P.O.D大会安全论坛上,猎豹区块链研究中心安全专家杨文玉发表题为《智能合约自动化审计技术》的演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