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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加密项目频“跑路” 国内投资者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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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时间进入五月以后,加密资产圈里动荡不安,海外项目方“跑路”消息频传。就在几天前,BSC链上疑似又跑路了一个项目:稳定币兑换自动做市商StableMagnet Finance卷走了用户2200万美元。区块链安全公司PwckShield表示,StableMagnet Finance的SwapUtils代码未经过验证,与主Swap合约不一致。这个项目跑路的金额高达2200万美元,也就是近两亿人民币。

事实上,海外项目圈钱再卷款跑路的事件已经屡见不鲜。据彭博社报道,海外加密货币投资平台Africrypt创始人目前已经失联,平台上6.9万枚比特币(当前价值23亿美元)被转移,目前无人知晓去向。还有加密货币历史中的跑路大事件——BitClub Network 被称为最大的加密货币庞氏局之一,该平台利用营销倡导者和非常可疑的营销策略来吸引资金,最终该局头目在2019年12月从投资者那里卷走了大约7.22亿美元。

比特币等加密货币在我国的性质

5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浦江天平”在“案例参考册”栏目发布了一则有关于比特币的案例。上海高院分析称,关于比特币的法律认定,学术界存在很多争议,而这些争议的实质是想从传统的民事权利理论中,寻找到认定依据。但是,在多重学说的讨论之下,无法对比特币进行法律上的认定,故而从司法实践方面寻找答案。“司法实践中,法院本着司法实用主义的态度,并不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作出直接判断。因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符合财产属性,故适用财产权法律规则进行保护。”上海高院在案例评析中指出,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比特币的法律定位形成统一意见,认定其为虚拟财产。

比特币等加密货币受保护

目前法律层面上尚无关于比特币性质认定的规定,仅有2013年12月3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及2017年9月4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两个部门规范。根据上述规范规定,比特币是虚拟商品而不是法定货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金融机构等不得从事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从规范来看,我国目前仅否认比特币的货币性质,对其虚拟商品的性质予以肯定,但也不等于确认比特币属于虚拟财产,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NFT项目Doodles交易额突破5亿美元:金色财经报道,在获得776 Management领投的首轮融资后,蓝筹NFT项目Doodles交易额出现上涨,过去24小时达到3,775,617.63美元,涨幅为1065.56%。据cryptoslam最新数据显示,Doodles系列NFT总交易额已突破 5 亿美元,本文撰写时为502,703,349美元,交易量为25,573笔。此外,Doodles当前市值为 2.886 亿美元,地板价升至14.85 ETH,24小时涨幅14.67%。[2022/6/23 1:26:04]

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通常将比特币定性为虚拟财产。虽然比特币等“代币”、“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的合法性,但其具有财产作为权利客体所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排他性、可支配性,应具有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并给予同等的法律保护。

海外平台跑路,国内投资者能维权吗?

当然,加密资产不止虚拟货币一种。由于2021年以来的火爆发展,NFT也已经成为当前加密资产圈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至少在当前,中国并没有专门针对NFT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对企业没有一个明确的定性,涉及NFT的交易并不违法。另外,众多DeFi项目和DAO也并不一定就会涉及虚拟货币交易,在考虑其合法性和维权路径时,我们需要分情况讨论。

虚拟货币

我国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打击力度一向非常严格,2021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市场监管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通知》中还明确: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福建上线文博文旅数字创新平台“元屿”:金色财经报道,由福建省文物局、厦门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以福建省文博文旅为主题的数字创新平台“元屿”正式上线。该平台旨在借“元宇宙”概念之力,发展数字化文化消费新场景。据悉,“元屿”当天首发五大系列数字文创,将文博文旅IP转变为数字资产,将成为福建文博文旅迈向数字化转型阶段的关键节点。(福建日报)[2022/5/29 3:48:53]

由此也可以明确得出:我国公民投资虚拟货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也就是说海外加密平台“跑路”,我国公民作为投资者很难采用我国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NFT、DeFi及其他加密资产项目

前面说过,当前中国涉及NFT项目的交易与虚拟货币定性不同,并不属于违法行为,虽然NFT的法律性质并不明确,但并不妨碍其在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中作为一种有价值的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

当前涉及加密资产的投资项目有相当一部分在海外运作,项目方一般也会选择以肉身出海的方式,在一些监管规范较适宜运行项目的国家和地区展业。这就使得中国公民在海外投资加密资产项目存在较大的风险,一方面海外蓬勃发展的加密资产圈确实带来了财富和机遇,但另一方面,同样也为、、等犯罪活动创造了生存的土壤。那么,中国公民投资海外NFT、DeFi和DAO等项目遇到该如何处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中国刑法对发生在海外的,针对中国公民的犯罪是否具有管辖权?答案是:有。

(一)保护管辖

根据中国《刑法》第十条[保护管辖]之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案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据此,当实施行为的项目方人员是外国人时,我国司法机关可以依据保护管辖之规定,对境外针对我国公民的犯罪行为取得管辖权,我国公民作为受害者可以请求中国司法机关的救济和保护。但是事实上,由于此种跨国犯罪的复杂性(取证、执法等皆存在较大困难),往往需要境外司法机关的协同执法,受害人权利的保障并非易事。

(二)属地管辖

由于虚拟货币、NFT等区块链应用的特殊性,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将其视为某种计算机数据进行保护的先例,入侵他人计算机窃取比特币的行为有可能被评价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那么,针对虚拟货币和NFT的犯罪就有被归类于“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范畴的可能。

对于此类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因此,在罪中,即使行为人身处海外,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实施行为的,只要符合犯罪过程中(1)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为中国,或者(2)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在中国,我国司法机关就可以依据属地管辖原则追究者的刑事责任。

(三)属人管辖

“中国人不中国人”是近年来的热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事实:在海外网络上针对我国公民实施的、、等犯罪行为有不少是由我国公民实施的。与国内传统电信唯一的区别,就是犯罪者将实施犯罪的阵地从国内转移到了国外。

对于实施行为的加密资产项目方主要责任人员是中国人的,根据中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人管辖]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一般来说涉及加密资产的犯罪金额都较为巨大,即使是按照当地法律来看,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最高刑(注意,此处指的是特定罪名可能判处的最高刑刑期,而不是指实际判处的刑期)都在三年以上。我国司法机关针对该种有本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针对中国境内公民的犯罪具有管辖权。

另外,近年来犯罪活动日益呈现出国际化、全球化的趋势,中国与不同国家间的刑事司法互助越来越频繁,在国际追赃追逃方面也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币圈老人应该都知道,数年前一个以虚拟货币挖矿投资为由头的团伙,专门在境外对中国公民实施犯罪,给我国公民造成了数百亿的损失,最后该团伙的实控人在国际刑事司法的合力协助下,于太平洋某岛国被抓获,最后引渡回国。可以说,国境已经不再是犯罪的保护伞,中国公民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等权益的保障也已不是空谈。

写在最后:

虽然维权并非不可能,但确实并非易事。由于海外经营,这些平台运营主体较为隐蔽,其通过频繁变更网站域名和服务器地址,以及采取线上导流线下交易等方式,逃避监管部门打击,其运营主体注册地、办公地以及业务开展区域常常不同,消费者往往无法确定运营者身份,一旦发生财产损失很难追回。

广大消费者、投资者应主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要盲目跟风参与相关投机行为,如发现有任何机构涉及此类非法金融活动,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或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对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向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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