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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IN:肖飒:区块链创业 必须知道哪个文件?_BiLi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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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19年1月10日快一年了,当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区块链信息规定),并于今年2月15日起施行。各地的备案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我们今天重新一起学习区块链信息规定,以期能够让更多地朋友真正步入区块链创业的正规,合规合法经营。

文章脉络:

1. 谁将受到文件的约束;

2. 谁是真正的监管机关;

3. 备案细节及行政处罚。

谁将受到文件的约束

区块链信息规定规制“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

所谓“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同时,所谓“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适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声音 | 中国银行肖飒:PTO的合法性有待澄清:金色财经报道,近日,市场出现了一种名为PTO的新模式,正在面向大众发行代币融资。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采访时分析,相较于ICO和IEO等融资模式,PTO是一种基于模式公链衍生的投融资模式。与ICO的主要区别在于,传统模式是一次性地收受融资款,而PTO模式下,项目方分批分次融币。尽管操作模式不一,但PTO也具有与ICO“同源”的特征,对于投资人和项目方而言,都缺乏合法的监管,且没有明确的门槛。肖飒进一步指出,与ICO的其他变种一样,PTO面临合规和监管方面的各种风险,且中介平台通常也不具有合法的资质,专业性和合法性皆应受到质疑。在ICO被严令禁止的当下,PTO仍然是一种违法的代币发行,其合法性有待澄清。[2019/12/18]

两者皆应遵守区块链信息规定的相关要求,前者积极备案;后者守法行事。

声音 | 肖飒:拥有比特币在我国是合法的 将比特币当做金融产品进行撮合和赚取差价的行为涉嫌违法:据新京报消息,对于比特币场外交易是否合法合规一问,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肖飒分析,2013年,我国对于比特币本身的法律属性给出了明确界定:特定的虚拟商品,也就是承认其“财物”的地位。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再次确认了虚拟财产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因此拥有比特币在我国是合法的。肖飒认为,偶发的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交换行为合法。在她看来,我国法律中的“所有权”,就包含“处分权”这一重要权利,如何处分是所有权人的私权利,其他人无权干涉。但是,如果将比特币当做一种类金融产品,以此为业,专门进行撮合和赚取差价的行为,则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具体而言,可能会涉嫌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2019/5/22]

我们再来与诸位一起复习,什么是“区块链信息服务”这个核心概念。根据区块链信息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可见,目前国内区块链相关的创业项目基本全部归入本文件的规制范围。

声音 | 肖飒:在中国,STO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还可能会构成犯罪:据新浪财经消息,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清华x-lab公开课上作了《区块链应用创业的法律边界及案例分析》的演讲,分享了STO,中国法律将怎样对待、“区块链”新规解读与未来趋势、区块链项目落地需要注意细节、区块链项目到底能不能发币、区块链与ICO的风险五个部分。肖飒表示,在中国,STO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还可能会构成犯罪。未来如果中国的证监会对STO和ICO进行监管,将会是建立在一个前提上的,这个前提就是我们对证券的定义宽泛了。[2018/12/22]

声音 | 肖飒:证券型通证在我国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近日表示,证券型通证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折射的意义不同。在美国法律下,证券型通证是证券的一种。在我国法律下,如果代币有证券性质,结合2017年9月的ICO禁令,在我国可能会被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但是由于我国《证券法》对于证券、债券的定义过于狭窄,不能直接简单套用,而是使用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作为兜底条款。

此外,实用型通证被各国普遍接受。我国在2013年认定比特币为特定虚拟商品,实用型通证具有类似的法律性质。[2018/7/28]

谁是真正的监管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划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同时,各地兴起区块链行业自律组织,鼓励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标准,提高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目前,自律组织的声音还不够大,前些年创立的“可信区块链联盟”等相对活跃,但其主要从事区块链项目的技术测评等活动;另外,各大高校也有区块链项目的民间自发联盟,还是以培训、交流为主,并未实现真正的行业凝聚力。

根据区块链信息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而《网络安全法》的具体执行机关是各地网警,因此,机关也是“实质”的监管机关之一。

这里我们提出一个隐忧,正式因为区块链平台的匿名性,才有众多fans痴迷其中,一旦要求全部实名,根据传统区块链技术是要全网公布的,岂不是泄露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及隐私,这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权衡解决。

备案细节及行政处罚

备案的具体流程:

持工商执照;

开业前,提前20个工作日到国家、省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提交备案材料;材料齐全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备案并公示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上,不予备案的,2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予以说明;

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信息”;

如有变更信息,提前5个工作日到备案管理系统更改;

备案成功后,备案人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站、APP显著位置标明备案号;

监管机关定期检查备案信息,确保未被篡改等。

行政处罚:

罚款5000-3万元(含警告、责令改正和暂停业务):

安全管理职责没有落实到位(请注意,严重者将构成“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罪”);没有应急处理违法内容的发布等;无平台公约;开放新产品应用未进行安全评估;变更项目未备案;未公示备案号;存在信息安全隐患;记录备份少于6个月;不接受监管机关检查。

罚款2万-3万元(含警告、责令改正和暂停业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罚款1万-3万(含限期改正):

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填报虚假信息。

写在最后

我们再补充一个知识点:关于区块链信息规定所涉及的“安全评估”,目前是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建立了完善体系,具备已获认可的测评机构。区块链创业项目可通过其认可的测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具体依据的规定是《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并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www.beian.gov.cn)提交安全自评估报告。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谢飒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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