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理论上确实可以做到“万物皆可NFT”,但就目前的技术和市场环境来看,最适合通过NFT进行发行、交易的标的物还是“数字作品”,毕竟数字化的作品在技术层面可以非常便利的完成NFT铸造,在发行和交易过程中也十分便于交付,这也导致了NFT在数字藏品领域十分火爆的局面。
但凡涉及到版权交易,必然会出现侵权问题,尤其是以抄袭为手段的侵权,理论上复制粘贴就可以实现,侵权成本非常低。当下的数字藏品NFT交易市场已经非常庞大,国内至少已有上百家NFT交易平台,国外就更不用说了,头部平台的交易量都是有数据可查的,仅OpenSea一家2021年的交易量就达到了140亿美元。在这样庞大的规模下,NFT数字藏品的抄袭问题频发。
这种高发态势除了数字作品抄袭成本低的原因之外,还有就是高额侵权收益激励的因素。数字藏品的市场价值并不完全遵循线下实体市场中的“成本定价”逻辑,而是靠“共识”达成,一个数字藏品也许在创作上很简单,但价值上却可能因为某些因素快速在买方市场达成共识从而获得非常高的定价(头像、原石、猿猴系列都是典型的例子),一旦出现这种高溢价的IP,对于其他“创作者”而言就成了非常大的激励,“蹭热点”、“打擦边球”甚至直接“复制粘贴”就都有可能了,国内媒体报道的“无聊猿”在国内被抄袭的事件也从侧面说明了这种可能性。
DeLabs获得300万美元赠款以将NFT项目迁移至以太坊侧链Polygon:金色财经报道,Solana NFT顶级系列De Gods和y00ts背后初创公司DeLabs宣布已获得300万美元的赠款,用于将y00ts转移到以太坊侧链Polygon。DeLabs创始人Frank表示,这些资金是作为“非股权赠款”提供的,这意味着Polygon不会获得DeLabs的股份作为交换。DeLabs将把资金用于招聘工作,并推出一个加密孵化器来支持其NFT生态系统,
Polygon发言人表示,Polygon完全支持Frank和y00ts团队对透明度的奉献,我们期待所有通过他们的Launchpad建立在Polygon上的项目。[2023/1/7 10:59:27]
下面笔者就结合自己在互联网法院已经开始代理的NFT侵权案对当前数字藏品领域的侵权问题做一些系统梳理,以供业内参考:
NFT版权侵权主要类型
完全照抄。这种情况并不少见,笔者已经在多个NFT平台发现这种现象,另外国内的一些原创作者和自媒体平台也不断开始披露抄袭的情况。照抄的做法通常是把一个知名的IP形象(人物、绘画、动漫等)直接抄袭过来,在平台上铸造成NFT上链发行,某些情况下可能是把两个不同的IP叠加拼接在一起,也可能把一个二维平面的IP通过技术处理成三维的3D版本,但无论如何,这种照搬的都是最直接的侵权方式,一眼就可以看出是对原作品的抄袭,没有任何加工改造。
报告:NFT和加密游戏在5月市场抛售中的表现优于DeFi:金色财经报道,DappRadar 发布了一份详细报告,分析了 5 月份的加密市场状况。它主要涵盖了三个领域:DeFi、NFT 活动和加密游戏,指出 Terra 的崩溃并没有破坏整个 DeFi 生态系统。如果以代币价格衡量,NFT 交易量仅比 4 月份下降 6%,而且在加密货币抛售的情况下,人们对区块链游戏的兴趣依然强劲。DeFi 是 5 月份遭受打击最严重的行业。该行业的总锁定价值 (TLV) 总额为 1.17 亿美元,比截至 4 月底的记录低 45%。
NFT 交易量环比下降 20%——以美元衡量——但如果从 NFT 的原生代币来看,这个数字将下降到 6%。报告发现,这表明熊市并未从根本上动摇人们对该行业的信念。与 DeFi 甚至 NFT 相比,区块链游戏受到的影响最小,此类交易的数量仅比 4 月份下降了 5%。(cryptopotato)[2022/6/13 4:21:19]
二次创作。这种情况更加普遍吗,一般是对知名IP形象做一些处理,但整体风格以及标示性的设计部分仍然较为接近,毕竟只有“近似”才能“共享”到知名IP的流量和热度,很多用户可能因为买不到或者买不起正版的IP数字藏品,也想转而求其次,买个“高仿”的过来也可以接受。
绿地集团购入无聊猿BAYC#8302,并作为数字化战略NFT形象:4月29日消息,绿地集团在其官方公众号“绿地G优尊享会”上发文宣布已购入无聊猿 BAYC#8302,并将其推出作为绿地集团数字化战略的NFT形象。[2022/4/29 2:39:09]
当然,不排除有作者是独立创作,但主题和风格跟之前的某个IP比较近似,这一点就需要在个案中进行认定了。
超授权范围发行。这种情况指的是数字藏品发行方确实跟版权方有一定的合作,但合作范围并没有包括将版权以数字藏品NFT的方式发行,因此发行方超出了授权范围铸造和发行NFT,这些藏品理论上也是侵权的。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罕见,并且可能越来越多,因为很多知名IP都可能已经有过授权合作,这些合作在达成的时候还没有数字藏品这个发行渠道,因此合作协议中也不可能明确约定,而数字藏品突然火爆之后,合作方就有可能以市场为导向先发行了再说,即便违约、侵权也在所不惜。
NFT领域侵权新问题及法律分析
有人可能会说从上述侵权类型上看,这些跟传统领域的版权侵权没有区别啊,有什么可分析的问题呢?特别之处就在于通过与NFT嫁接这种特殊的发行方式,导致出现一系列的新问题:
铸造发行NFT行为的法律属性:NFT铸造是把数字作品通过技术转换,生成与之一一对应的“非同质化通证”,然后将其部署到区块链用于跟买家进行交易的过程。
Eluvio获福克斯战略投资 估值1亿美元并将推出NFT相关业务:8月26日消息,娱乐巨头福克斯(FOX)公司对区块链科技公司Eluvio进行了战略投资,以加速Eluvio公司的区块链及NFT平台在媒体和娱乐行业的应用。具体交易条款尚未披露,但FOX表示,其投资标志着Eluvio公司A轮融资的完成,该轮融资对该公司的估值为1亿美元。Eluvio在一份新闻稿中表示,Eluvio ContentFabric是一个区块链网络,用于内容存储、分销和代币化。作为协议的一部分,成立于2019年的Eluvio将为Blockchain CreativeLabs、FOX娱乐公司和Bento Box娱乐公司推出NFT业务提供技术平台。FOX Corporation首席技术官兼数字总裁Paul Cheesbrough将加入Eluvio董事会。(Coindesk)[2021/8/26 22:37:55]
这个过程中通常还涉及到一个关键环节,那就是在NFT中部署智能合约,目前的NFT智能合约比较简单,一般是通过编程设置这个NFT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向版权方(发行方)支付的版税以及向平台支付的佣金,但是别小看这个操作,这种在流转过程中自动实现利益分配的智能合约正是NFT的重大进步。以往传统版权交易,作者一旦将自己的作品售出,就失去了对作品在后续流转过程的控制,如果作品后来再转手过程中增值了,跟作者也没什么关系,这导致版权交易变成了一锤子买卖,作者只能尽量提高第一次交易时的价格,但我们前面也分析过,艺术品需要市场“共识”,共识的形成是有一个滞后的时间的,NFT智能合约解决了这个问题,不论作品售出后交易了多少次,版权方都能在交易中获得收益,而且这些收益是由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完成的,版权方不需要花费任何成本监督和跟踪,显然作者当然会对这种模式的交易具有非常高的参与欲望,更愿意创作出高质量的作品。
Poloniex宣布上线APENFT(NFT):据官方消息,Poloniex宣布上线APENFT(NFT),开放NFT/USDT和NFT/TRX交易市场。[2021/5/23 22:32:54]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NFT在法律上是“权利凭证+智能合约”的集合体,铸造NFT的过程就是以技术的方式生成权利凭证和“起草”交易合同的过程。而对买家而言,其购买NFT这个行为的法律属性,实际上也是与卖家就NFT所代表的权益签署了一份由代码写成的合同(当然,完整的交易合同出了包括智能合约,还可能部分由网站条款、规则等组成)。
因此,铸造NFT在知识产权的角度,是确定交易标的(权利范围)和起草合约的行为,并非我们直观上理解的将作品上传到网络供他人获取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真正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将数字作品本身上传到网络并且在买家付款购买NFT后,向买家交付数字作品的行为(类似于买了视频网站的VIP会员之后就可以看里面的正版视频)。
NFT作品抄袭侵权行为的法律属性:以前面的分析为基础,我们会发现,实际上NFT领域的抄袭行为要分成两个环节,一个是将数字作品“搬运”、“抄袭”到某个平台上,这个行为跟传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没有区别。同时还有另一个行为,就是将“抄袭”的作品铸造成NFT上链发行,这个行为就要结合前文对NFT的分析来考察了,如果说铸造NFT的过程就是以技术的方式生成权利凭证和“起草”交易合同的过程,那么把一个侵权的作品铸造成NFT,本质上就是以技术的方式生成了一个带有“瑕疵”的权利凭证和起草了一个带有权利瑕疵的“交易合同”。
因此,如果版权方发现自己的作品被抄袭并且以NFT的方式发行了,其主张权利的方式也同样应该“两线并举”,一条线索是针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要求删除有关的侵权链接;另一条线索是针对侵权作品对应的NFT,要求“销毁”这个带有瑕疵的“权利凭证”和“交易合同”以避免侵权行为的进一步扩散。这两者都是“停止侵权”的题中之义,应该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当然,略有技术背景的读者可能会怀疑“销毁”或者“回收”NFT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对此笔者做了初步的研究,发现也许可以比照代币的销毁方式,通过将NFT的合约地址打入到区块链的“地址黑洞”中来完成对这个NFT的销毁或回收。至少在法律层面应该考虑销毁,毕竟如果这个瑕疵的权利凭证和智能合约一直存在的话,侵权行为就会继续持续,无法真正做到停止侵权的效果。
销毁NFT可能引发另外一个后果,就是买家已经实际买到的NFT被销毁了,这会引发“虚拟财产”的问题,包括如果这个NFT已经投入到二级市场,有了多次转手的交易,那么实际受损的是最后一个买家,中间的交易买家已经拿到回报,那么这些中间的买家有没有侵权责任呢?这里当然可能适用“善意取得”或者“合法来源”抗辩,但对于一些明显存在侵权的IP版权,中间参与交易的买家是否存在侵权责任可能也有一定的裁量空间。
侵权发行方的法律责任:通过NFT发行数字作品,在流转过程中,后续各轮交易都可能存在版税给到发行方,如果这个作品存在侵权,则这些版税理论上都应该属于“侵权所得”,所以应当审查NFT对应的智能合约,看是否存在此种情形。
另外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是,NFT的发行目前主流形态虽然是数字藏品,剥离了版权授权,但仍然区分是独版还是多版发行,后者是一个作品对应多份数字藏品NFT,在具体案件中应予以查明,包括发行方式以及对应的交易量、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等。
NFT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NFT交易平台外观上与电商交易平台接近,但业务流程上还是有一些区别的,比如在铸造NFT过程中平台会收取GAS费,尽管这个费用被认为是维护上链交易所需要的“燃料费”,但各家平台的定价不同,所使用的区块链也不同,那么这笔费用是否属于必要的技术支出还是构成了平台的盈利需要在个案中给予关注,因为这影响到平台的注意义务甚至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再有就是平台可能通过智能合约或者网站条款等方式收取交易佣金,部分平台佣金比例不低,如果明显超出了技术服务费的范畴,恐怕也会成为担责的理由,尤其是二级市场多次交易的情况下,平台可能多次收取佣金,这种会否认为平台实质性的参与了交易。
在事前注意义务方面,国外平台已经逐渐的设置NFT铸造发行门槛,并且推出版权检测等功能,力争在NFT作品上链前先行判断和预防侵权风险,国内平台也有个别在做,但整体上还没有成体系,特别对于UGC模式下的交易平台,对发行方的准入门槛较低,一旦出现抄袭,那么很可能在准入、事前注意义务(避风港)方面的工作不到位承担连带责任。特别是考虑到,NFT一旦上链难以销毁和回收,而且越来越多平台支持将NFT通过电子钱包转移到海外的二级市场(opensea等)交易,届时侵权行为将更加难以控制,很可能法院基于上述与传统平台的不同,要求NFT平台承担更高的事前注意义务。
明知和应知过错方面值得多说一点的是,不可否认,部分平台上存在一定的炒作问题,如果平台不及时介入,放任甚至通过一些鼓励措施让侵权NFT借助炒作广为流传,在权利人有证据的情况下,恐怕也会成为对平台不利的因素。
NFT无论是在数字藏品、版权交易还是其他领域,都是巨大的技术创新,任何新技术、新模式在发展初期都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笔者认为理性的态度是,不能一刀切的给予否定,同时对于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回避,早发现早解决,尽快通过规则或者判决等回应行业的普遍关切,让从业者了解到行为的边界才能让行业有继续投入的信心。
侵权问题古已有之,电商兴起之后,也引发了诸多新型侵权问题,但经过多年的摸索可以说产业找到了比较好的解决方案,让电商向着良性方向发展,NFT作为数字资产交易的一种新形态在面对侵权问题的时候也一定可以找到解决之道,只不过这需要从业者和法律人共同的创新和建设精神,携手共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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