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人民日报》旗下的《人民网》刊发了一篇关于“虚拟货币”的文章,这篇文章的发表在当下OK交易所事件持续发酵,火币受到负面消息困扰的情况下,可谓是“正逢其时”。
这篇文章有两位作者,其中一位正是不久前公开表态:5-10年内任何虚拟加密货币在国内都不会合法的何亦凡。这就使得这篇文章更值得玩味了。
在某种程度上,我认为它代表了官方对数字货币交易者及投资者的一个提醒和警示,我们要仔细品味文中的用语并用它来指导和规范我们未来的投资行为。
整篇文章共分了三段,分别对“虚拟货币”的获取、“虚拟货币”的卖出和提现、“虚拟货币”的交易服务这三方面的法规进行了详细的解说。
耘存科技联合创始人曹子圣:共同推动IPFS在国内的普及、应用和繁荣:据悉,2020年8月1日,由LBank、金色财经联合承办的“LBank和他的朋友们-2020百城计划”在郑州举行。耘存科技联合创始人曹子圣详细介绍了耘存科技,并表示他们致力于推广IPFS,以建立一个完美的IPFS交流合作平台,深入挖掘IPFS价值,建设IPFS生态为目标,将数以亿计的ipfs爱好者凝聚共识、共同打造一个自由、经济、开放、专业、深入的信息共享、交流学习和资源互助平台,共同推动IPFS在国内的普及、应用和繁荣。[2020/8/1]
总体来说这篇文章中有以下几段话值得我们关注:
声音 | 中证报:未来在国内证券行业的区块链方面应用值得期待:今日,在《中国证券报》题为“促进证券业高质量发展,形成创新驱动发展新格局”的专栏文章中指出,加大对IT领域的投入已成为近些年证券业的共识,各家券商纷纷将金融科技作为战略性业务发展方向,以及保证长期竞争力的核心之一。对国内证券行业而言,短期内以投顾智能化、量化投资(机器选股、自动交易)为主的财富管理将成为主要发展方向,未来量化投资、区块链等方面的应用值得期待。[2019/4/26]
1“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在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通过挖矿、空投或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金融监管层面是不支持上述活动的”
韩国检查机关就 Bithumb 最大股东及管理层涉嫌贪污事件搜查相关公司:10月8日消息,韩国检查机关就 Bithumb 最大股东及管理层涉嫌贪污事件搜查与 Bithumb 相关的公司 Inbiogen、Vidente 和 Bucket Studio。KOSDAQ 上市公司 Vidente 是 Bithumb 的单一最大股东,持有 Bithumb Holdings 34.22% 的股份。Inbiogen 的第一大股东是 Inbiogen,而 Inbiogen 的第一大股东是 Bucket Studio。(JTBC)[2022/10/8 12:49:14]
这段话通俗地说就是在不涉及用人民币买卖的情况下,大众通过挖矿、空投或赠予方式获得的数字货币在我国不支持,但不是违法行为。因此这类行为不违法,可以做。
杭州在国内“区块链之都”争夺中显主动:据巴比特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务院及浙江、江苏、贵州等9个省份、自治区和直辖市就区块链发布了相关政策意见,而这里面浙江时间最早、力度也最大。按城市看,北京区块链企业数量14家,杭州仅次于北京有10家,上海8家,深圳5家(只统计公司制形式,未统计非盈利基金形式的公链、交易所)。值得注意的是,杭州第一个将“区块链”写入了政府报告。另据IPRdaily联合incoPat创新指数研究中心的数据,位于杭州的阿里巴巴的区块链专利总量为49,全球排名第一。这些区块链企业大部分都选择从底层技术做起,最起码也要做到自主可控,然后做基于平台的延伸应用,应用落地多为金融场景,且多与政府机构合作紧密。[2018/2/28]
2“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通过支付法定货币,从某组织或个人处取得的‘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该出售虚拟货币的组织或个人可能从事因发售、提供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间兑换等业务而涉嫌违法”
这段话通俗地说就是任何在境内提供人民币买卖数字货币渠道或者作为买卖中介的行为是违法的。
3“当事人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通过合法出境的资金从任何其他方购买‘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
这段话通俗地说就是我们如果在境外用合法资金买卖数字货币不违法。
4“当事人本身持有合法取得的某种‘虚拟货币’,通过以币币交易的形式,取得另外一种‘虚拟货币’,在不涉及的情况下,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
这段话通俗地说就是币币交易不违法,比如我们在去中心化交易所上进行币币交易是不违法的。
5“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提现后,不论地区和币种,只要有盈利,均需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
这段话通俗地说就是所有数字货币变现为法币后,都需要向国家交税,否则违法。
6“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在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给他人,变相协助他人将资金非法出入境,则同样涉嫌犯罪,如果他人资金本身为非法所得,则可能涉及更多项犯罪”
这段话讲的就是了,也是最近OKEX事件最有可能的直接导火索。
7“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并在中国境内建立人民币通道和资金池,收取交易手续费等行为,被法律禁止”
这一点实际上是现在所有交易所游走的灰色地带,严格地讲,所有的交易所都违反了这一条。
这篇文章详细讲解的内容远不止上面这7段,但大体上可以归结为下面五点:
1境内用人民币买卖数字货币是非法,提供这类买卖渠道也是非法。
2币币交易不违法。
3卖出数字货币要交税,否则违法。
4用数字货币募集人民币违法。
5挖矿、空投、赠与数字货币不违法。
6境外交易数字货币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
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尽量减少交易,从短线投机逐渐转变为长线投资。这一方面规避交易风险,另一方面规避逃税风险。
除此以外,我认为未来可能会有一个新趋势出现:那就是数字货币挖矿可能会成为越来越多人进入这个领域的方式。
因为从这些规定看,几乎所有获取数字货币的方式都有法律风险,而只有挖矿目前看是没有法律风险的。投资者首先通过挖矿获得比特币或以太坊,然后再用比特币、以太坊进行币币交易从而获取其它数字货币,这几乎是唯一能规避所有获取和交易数字货币风险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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