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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币圈第一起民事转刑事案件 也是一出精彩的代投大戏_区块链专业考研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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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虚拟货币纠纷的民事案件,事关波卡币(dot),简单来说就是圈内常见的代投纠纷,值得大家重点关注的是,虹口法院没有以“虚拟数字货币投资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判决合同无效,而是认为该起民事案件中有犯罪嫌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机关。今天刘扬律师就带大家拆解一下这起案件。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上海A公司有一个姓许的员工,2017年10月6日在微信群里发了个消息,说自己公司有私募渠道可以参加波卡项目权证的投资,群里有个姓赵的人看到以后,就和许某联系,向许某发送的钱包地址转入了700个eth,参与投资了波卡。

2017年10月9日,A公司将募集所得的2926个eth投资到波卡项目。2020年5月27日,A公司通过该波卡项目的投资获得了30876.905个波卡币。

众所周知,2020年8月22日,波卡币进行了1:100的拆分,此次拆分后,A公司获得3087690个波卡币。赵某认为,自己投资的700个eth除以A公司总计投入的2926个eth,能够计算出自己应得的份额,认为自己应当得到738681.938个波卡币,按照当时市值九千多万。但其最终没有拿到波卡币,遂将许某和A公司告上法庭。

人民日报评论部:问题横生的“币圈”亟待在监管上“画圈”:人民日报评论部在微信公众号发表评论称,去年以来,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持续被炒作,价格暴涨暴跌,引发投资者哀叹、围观者唏嘘。近日,有媒体对虚拟货币市场进行跟踪调查,结果发现,一些比特币“矿场”挂羊头卖狗肉,打着“数据中心”的幌子疯狂“挖矿”,使得耗电量爆炸式增长。不仅如此,在利益驱使下,一些人铤而走险,想方设法绕过金融机构风控进行投机炒作交易,累积巨大投资风险。从上游的“挖矿”,到下游的交易,问题横生的“币圈”亟待在监管上“画圈”。

相关部门三令五申的提示和告诫,就是为了帮助投资者认清虚拟货币炒作背后的高风险,防止羊群效应下的盲从冒进。强化平台企业金融活动监管,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应该说,在整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问题上,这样的态度是一贯、鲜明且坚决的。整治虚拟货币,不仅要对投资者“敲警钟”,更要切断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参与虚拟货币市场交易的通道,从源头上浇灭相关机构助推虚拟货币的“虚火”。(人民日报评论)[2021/5/27 22:50:15]

庭审中,许某表示,自己是A公司的员工,介绍赵某投资虚拟货币行为是职务行为;同时,在正当履行职务过程中,已向原告告知了风险,也向A公司披露了帮朋友投资的真实情况,自己无过错亦未获利,不应承担责任。

微博财经对若干区块链及币圈微博账号禁言及注销:1月15日,微博财经官方发文称表示,为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贯彻执行金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及《微博社区公约》管理规定,站方主动排查及接用户投诉,对通过微博博文、私信等渠道导流至站外平台的违规营销信息进行集中处理。这类信息后端往往诱导交费,购买非法理财产品,涉嫌。根据相关规定,微博将对若干账号采取删除内容、禁言1周或注销处理。内容显示,这批账号包含一些区块链及币圈微博账号。[2021/1/15 16:16:35]

A公司则表示,公司从未参加波卡项目投资,我国境内不允许虚拟货币投资。A公司与许某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8月31日已经终止。许某代投行为系通过海外B公司进行,系其个人行为。并且,许某在国内对外销售、募集波卡币的行为以及赵某与许某进行的虚拟货币代投和置换行为均违反法律规定,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赵某自行承担。

如果仅仅是这样,刘扬律师认为虹口区法院大概率是会以虚拟币投资违背公序良俗判处民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许某和A公司会获得“实质的胜诉”,如果没有意外的话,就该有意外了,此时跳出了案件第三人,根据案件披露的情况来看,这个第三人大概率是许某和公司找来的,从结果来看有点弄巧成拙了。

直播中|币圈“后浪”仙女直播周Gate.io CPO 酒儿:15:00由金色财经 · 直播 主办的《 币圈 “后浪” 仙女直播周》 准时开始,本期第三位“后浪”仙女Gate.Io CPO酒儿,将在直播间,聊聊《减半的那些事》,感兴趣的朋友扫码移步收听![2020/5/13]

第三人孙某是美国人Bo Shen的中国律师,Bo Shen是海外B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孙某称,2020年8月中旬海外B公司确系领取到了购买的波卡币,但由于许某当时欠Bo Shen债务,故Bo Shen授权孙某作为其中国律师,代为与许某交涉,要求许某结清与沈波的债务。

2020年9月17日,许某与海外B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之前交付的700个以太币视为其借给B公司,现双方同意700个以太币无息返还给许某,B公司另给付给许某9万多个波卡币和8千多个usdt。协议签订后,许某收到BLOCKASSET公司退回的700个以太币。

最终,虹口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经审理认为有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机关或检察机关。

香港理工大学陈宜飚:香港监管措施有望使链圈与币圈健康共行:金色财经消息,香港理工大学会计与金融学院博士陈宜飚发文《对中国发展数字货币与区块链的一点思考》称,香港把以数字货币为代表的虚拟资产管理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并不意味着消除或降低风险——沙盒监管本身就是一种风险防范举措。作为投资者,仍然需要敬畏投资风险!但香港监管机构采取的这种做法,无疑会令国际资本对中国的区块链项目和数字货币项目的投资更有信心,也更积极。由于香港资本市场与受监管的合规平台的存在,“币圈”与“链圈”未必需要分离而各自发展。所以,未来最可能的结果是:因为香港,币圈和链圈不必脱钩,而是携手共进。(清华金融评论)[2020/3/16]

挖掘真相不是刘扬律师的强项,根据现有材料也无法准确判断双方的对错,只能通过该起判例,从法律层面得出如下结论,供大家参考:

第一,这是刘扬律师所知的币圈第一起民事转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机关或检察机关。”也就是说,虹口法院在审理这起代投案件过程中,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其中存在经济犯罪嫌疑。

动态 | IOTA 联合创始人 Sergey Ivancheglo 退出币圈 将进军 VR 领域:IOTA 联合创始人 Sergey Ivancheglo 发布推文表示已经出售掉所有代币,并宣布退出币圈,将进军 VR,此前,在 Discord 的 AMA 中,Ivancheglo 也明确表示自己已经卖掉了剩余代币,以避免利益相关的冲突。今年 6 月,Ivancheglo 在加入 IOTA 不到一年的时间里,退出了 IOTA 董事会,此后一直担任该项目的非正式顾问。[2019/11/11]

第二,对于法院转来的线索,机关必须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立案:(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机关的……”从法律概念当中,“应当”一词可以理解为“必须”。

第三,机关大概率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将第二条第八项修改为:“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也就是说,新的非法集资司法解释将“虚拟币交易”这一行为模式纳入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刘扬律师此前也多次发文提及,上海司法实务界普遍观点认为虚拟数字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资金。

第四,立案侦查并不意味着构成犯罪。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满足“四性”,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因此,A公司许某当时在微信群中发了什么信息,和赵某私聊发了什么信息,有没有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许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等等,都是认定犯罪的关键。

第五,许某的行为是否涉嫌其他犯罪?即便许某和国外B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是虚假的,许某的行为仍不构成罪,罪要求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与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上述行为如果虚假,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当然,本案涉及境外主体,以现有的侦查水平,是否“恶意串通”也很难调查清楚。

第六,本案也给币圈维权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关于代投类案件维权,一直是难点,有的当事人不但没有损失,还有盈利,但与其应得的盈利来比肯定相差巨大,刑事控告机关不受理,民事诉讼违背公序良俗被驳回。实质上,代投本质上就是涉ICO行为,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在维权时,可以考虑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然后说服法院向机关移交线索,实现刑事控告目的。

作者简介

刘    扬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委会副秘书长、执业律师。北京大学软件工程硕士。从事法律工作十五年,主要从事网络、区块链和数字科技与金融交织的细分领域刑事业务,网络安全应急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数据安全咨询专家(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北京计算机学会网络空间安全与法务专委会副秘书长(杨芙清院士任学会会长),北京大学软件与微电子学院校友会理事。联系方式:1358175132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刘扬律师团队成员普遍具有多年司法机关实务背景,持续关注泛crypto领域,擅长代理具有一定理据的涉币、非法集资、组织领导、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的刑事辩护,涉币民商事仲裁,元宇宙、nft、web3.0等新兴领域行业合规及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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