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佛罗里达州南区联邦法院关于克莱曼诉怀特案的法庭命令全文译本。
翻译、评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徐凯律师
按:本文为美国佛罗里达州南区联邦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就伊拉·克莱曼诉克雷格·怀特案发出的一份法庭命令,文件编号为DE277。该案于2018年2月14日起诉,原告是戴夫·克莱曼的弟弟,被告是克雷格·怀特,诉讼标的是上100万个比特币及比特币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涉案比特币具体数量,原告诉请为1,100,111个,但法庭迄今未能查清。
戴夫·克莱曼和克雷格·怀特二人都是比特币发明者“中本聪”的热门人选。戴夫是美国人,密码学专家,因病英年早逝。克雷格·怀特是澳洲商人,自称“中本聪”而被中文社区称为“澳本聪”。他行事张扬,我行我素,是分叉币BSV的主导者。尽管风评不同,但不可否认的是,他们都位列比特币早期最重要的参与者。关于此二人的故事,推荐参考“暴走恭亲王”的系列《中本聪往事》,以及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刘晔律师在其个人公众号上翻译的克雷格·怀特的文章。
这份法庭命令主要内容是,因被告怀特持续不遵守法庭关于证据开示的命令,对他采取了严厉的制裁措施,同时总结了该案迄今为止最重要的信息。尽管法官也明确本案与认定中本聪身份无关,但通过本案材料,可以窥视最接近比特币创世时间、最接近“中本聪”的那些与比特币有关的往事。
因个人兴趣,我将这份法庭命令全文翻译,以飨同道。有部分内容我略作编辑,同时对部分名词加以注解以便读者理解。至于涉案事实是非真假,由读者根据材料自断。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本法庭命令发出后,原被告双方于9月17日共同提交了一份延期申请,理由是“双方正在就和解进行真诚而广泛的谈判,并已就和解的基本原则达成了一项不具约束力的协议”。相信这一和解谈判进展与这份法庭命令给被告造成的压力不无关系。一旦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诉请,程序终结,则本法庭命令将成为本案最有价值的一份司法文书。
美国佛罗里达州南区联邦法院
案件编号18-CIV-80176-Bloom/Reinhart
原告:伊拉·克莱曼,戴夫·克莱曼遗产代理人;以及W&K信息防御研究有限公司
被告,克雷格·怀特
徐凯律师:本案有两位法官。其中布鲁姆为districtjudge,即联邦地区法官,是经选举而正式任命的法官。而莱恩哈特为magistratejudge,译为治安法官、基层司法官员。本文译为联邦司法官,为依据1968年《联邦司法官法案》设置的联邦基层司法官员,可以行使联邦法官的部分但非全部职权。我们可以在本文中看到,有些职权如判处当事人藐视法庭,联邦司法官Reinhart不能独自裁决,需要报告给联邦地区法官Bloom。本命令由联邦司法官莱恩哈特签发。
关于原告DE210号动议的法庭命令
法庭面前要处理的问题,来自原告DE210号动议以及法庭于2019年7月14日发出的命令。法庭审议了本案全部材料,包括涉及的所有请求和法院庭审记录。作为主持相关议程的司法官员,本人对下文讨论的事件保有即时和独立的记忆。本人审查了在听证会上记录在案的所有证据,包括书面证词摘要。最后,本人仔细考虑了代理律师的论点。法庭已经得到充分建议,这个问题已经成熟,可以作出裁决。法庭于2019年8月26日当庭宣布了裁决,本法庭命令将该裁决记录在案。如本书面命令与此前口头裁定所给予的救济有所偏差,则以本命令为准。
徐凯律师:原告DE210号动议正式提交于2019年6月11日,内容为:要求被告怀特博士遵守法庭命令,出示他截至2013年12月31日持有的比特币清单文件;要求法庭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7条对被告实施制裁,并命令他提供一份证明转入郁金香信托的比特币的公开地址的宣誓证词,提交与这些信托基金有关的交易记录和通信记录,并重新接受取证;如果被告继续不遵守法庭要求,就应当将郁金香信托中的所有财产视为怀特博士和戴夫·克莱曼的共同财产。
两个基本点。首先,法庭不需要、也不会决定,被告怀特博士是否比特币发明者中本聪;法庭不需要、也不会决定,怀特博士今时今日控制多少比特币。为本次诉讼目的,法院认可怀特博士的陈述,即他在2013年12月31直接或间接控制了一些比特币,并且他至今仍控制一些比特币。
程序回顾
本案源自关于比特币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争议。原告在二次修改后的起诉状中诉称,戴夫·克莱曼和怀特博士共同创造了比特币网络货币,他们共同“开采”(“获取”)了大量比特币。怀特博士否认与戴夫·克莱曼有任何合伙关系,并进一步否认戴夫·克莱曼对开采的比特币拥有所有权。怀特博士声称,戴夫·克莱曼将其对比特币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利转让给了怀特博士,以换取一家公司的股权。戴夫·克莱曼于2013年去世。
戴夫·克莱曼
早在2018年7月,原告就试图定位怀特博士拥有并控制的比特币。2018年7月31日,伊拉的第一份质询意见中,就要求怀特博士提供其目前或曾经拥有的任何加密货币的“公钥和公开地址”。2019年2月1日,怀特博士对此表示反对,认为这项披露请求“是无关的、过于宽泛的、过度负担、对被告的骚扰和压迫,和案件的需要不成比例”。根据我在本案中下发的标准披露令,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会以解决异议。听证会定于2019年2月20日举行,怀特博士于2019年2月14日提交了他的听证前备忘录。他指出,原告要求怀特博士提交所有2009年至2014年期间发生的比特币交易相关文件,这一证据披露请求与案件需要是不成比例的。他表示,他“随时准备出示戴夫·克莱曼或WK公司是受托人或受益人的任何信托,以及他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与大卫克莱曼有关的所有文件”。
在2月20日的听证会上,法院和双方就原告与怀特博士的比特币转账有关的证据开示请求进行了讨论。我驳回了原告让怀特博士出示他当前所持比特币的请求。相反,我提出原告应该确定一个起始日期以便要求怀特博士出示其当时持有比特币的有关文件。原告可以利用比特币的区块记录向前追查。
与上书面质询意见同步进行的,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怀特博士提出了第二批出示要求,要其提供“可支持或估算其持有的加密货币的价值的所有文件或通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申请、财务报表、报税表、人寿保险申请、融资协议、销售文件、转让合同等。”2月19日,怀特博士基于相关性、过度宽泛、骚扰和不相称性提交了一份书面反对意见。双方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解决分歧。
3月4日,双方提交了联合披露备忘录。他们指出,原告的第一项文件出示请求仍然存在争议。听证会于3月6日举行。双方将证据出示问题推迟到下一次听证会。原告解释说,他们正在修改与怀特博士的比特币持有情况有关的文件出示请求,“我们已经做出了选择,我们回到2013年,也就是戴夫去世的时候。法官大人,您将有机会听取双方的意见,但我们是在说,请向我们提供那一天的信息,然后我们从那里开始向前追查”。另一场证据开示听证会定于3月14日举行。
3月13日,双方就3月14日的证据开示听证会提交了联合披露备忘录。原告声称,他们已经将要求限制为:“出示任何截止2013年12月31日存在的可以估计被告所持比特币价值的文件。”原告称,这一信息与查明怀特博士和戴夫·克莱曼之间合伙关系形成的资产有关。怀特博士辩称,即便如此,这一要求“提供诸如贷款申请、财务报表、纳税申报单、人寿保险申请等个人财务信息仍然是过于宽泛、过于沉重并构成骚扰”。
在3月14日的听证会上,原告进一步解释说,这一证据开示要求是用来确定克莱曼和怀特合伙开采比特币的范围。原告承认,他们真正寻找的是“至2013年12月31日怀特博士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所有比特币的清单”,怀特博士以关联性为由提出反对。法庭认为,“2013年12月31日比特币及其去向与原告的诉请有关。”关于比例原则和不当负担,法庭询问怀特博士的律师,“提供材料的难度如何?我猜想这只是一份2013年12月的比特币钱包清单。”怀特博士的律师回答说,“这是一个公开地址的列表,但它会确认克雷格·怀特是这些地址的所有者,这有点像是打开了一扇门,你知道,通往大量个人财务信息的大门,而且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所有这些信息或者其中哪部分信息与戴夫·克莱曼利益相关。”
法院裁定,原告有权获得怀特博士持有的比特币清单,但准许怀特博士以不当负担为由提出保护令动议。值得注意的是,法庭没有具体说明怀特博士需要提供哪些信息来生成该清单。具体而言,法庭没有要求其提供公开地址清单。法院也没有规定该证据出示或提出保护令动议的期限。
徐凯律师:保护令动议,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庭保护其免受另一方当事人潜在滥用行为的动议。这种请求通常与证据开示有关,例如一方试图要另一方披露其商业秘密。在某些案例中,法庭会制定保护一方商业秘密的保护令,命令在证据开示环节交换的任何秘密信息仅用于该未决诉讼,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
怀特博士于4月4日作证。他在证词中宣称,2011年他们设立了一个名为郁金香信托的信托基金,但从未拥有或控制比特币地址的私钥。他还作证说,2015年,阮原从所有与怀特博士有关的信托退出。他进一步宣称,他已经在2010年停止比特币挖矿。他拒绝回答有关他在2009-2010年期间挖了多少比特币;这个问题在证据开示期间被报告给法庭。我推迟了对这个问题的裁决。法庭将在在双方陈述后重新审议这个问题,以便决定要求怀特博士出示其持有比特币清单是否是不当负担。法庭并未提到公开地址清单。
听证会于4月11日举行,会上我要求怀特博士至迟于4月19日提交一份事关原告要求其提供2013年12月31日持有比特币清单的动议。
4月18日,就出示上述请求,怀特博士提交了一份密封动议,怀特博士错误地将这个问题定义为:“法院已经命令怀特博士出示他截至2013年12月31日拥有的所有公开地址,如果他无法出示,则解释为什么该证据出示属于不当负担的情形。”他说:
怀特博士没有一份他在任何日期拥有的完整的公开地址清单。创建这样一个清单会是过度负担的。比特币公开地址是26-35个字符的标识符,这样的地址不是用来记忆的,更不可能记住它长达十年时间。因为与区块相关的公开地址是公开的,怀特博士能够提供与区块相关的以下公开地址:。怀特博士没有保留他挖矿区块的记录,因此不知道任何其他公开地址。
2011年,怀特博士将他所有比特币所有权转入一个保密信托。怀特博士不是保密信托的受托人或受益人。怀特博士也不知道在保密信托持有的任何公开地址。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怀特博士的所有比特币都已移到保密信托,因而属于信托基金,而不属于怀特博士。
如上所示,法庭并未命令怀特博士提供一份公开地址清单。怀特博士没有主张公开地址是毫无意义的数据,他只是简单地辩称他事实上无力提供这些证据。
原告对该动议提出反对意见。他们申请法庭下达命令,要求怀特博士确认他截至2013年12月31日所有的比特币,提供信托文件,并提供一份宣誓证词,以指明他转移至该信托的所有比特币,以及该信托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身份。
2019年5月3日,法庭驳回了怀特博士的动议。法庭指出:
怀特博士提交了一份未经证实的动议,其中提供了他挖矿所得的一些比特币的公开地址。……怀特博士声称,他不拥有包括2013年12月31日在内任何一天的公开地址完整列表。他进一步声称,2011年,他将全部比特币的所有权转移至一个保密信托。尽管他的结论是提供一份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比特币持有量清单会是过度负担,但这个结论并没有得到事实的支持。从本质上讲,他并未真正主张过度负担,他主张的是事实不能。认为怀特博士无法提供他目前或历史上持有的比特币的准确清单的论点,在此前任何一次划定证据开示范围的听证中都没有出现过。值得注意的是,他没有提出一项显而易见的异议:从保密信托的受托人那里获得信息。徐凯律师:保密信托,指的是受益人不知道受托人身份的一种信托安排,这种信托下受益人可以规避向公众披露信托信息的义务。但如果受益人同时是受托人,那么就不可能说不知道对方身份,正如下文法官要提到的情况。
法庭再次提到了怀特博士所持比特币的“清单”,而不是公开地址的清单。法庭命令:
在美国东部时间2019年5月8日下午5点之前,怀特博士应向原告提供一份宣誓声明,指明保密信托的名称和地点,现任和任何过去受托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任何现任或过去受益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在美国东部时间2019年5月9日下午5点之前,怀特博士应向原告提供与保密信托的成立、管理和运作有关的所有文件的副本。并应当附有宣誓的真实性声明;
在东部时间2019年5月15日下午5点之前,怀特博士应提供该保密信托的所有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2011年左右将比特币转入该保密信托基金的任何记录。并应当附有宣誓的真实性声明;
怀特博士应签署任何必要文件或其他法律程序,以便使得其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信托文件得以披露。
被告的律师请求延期,以便他们可以飞往伦敦与其委托人会面,拟备所需的声明书。这一请求得到了批准。
怀特博士提供了一份日期为2019年5月8日的宣誓声明,称他在5月7日和8日亲自会见了自己的律师,“向他们提供更多细节和明确信息,说明我为2013年12月31日及之前持有的比特币设立的信托问题。”怀特博士进一步宣誓声称:
在2009年和2010年,他直接将比特币“开采”至位于巴拿马的信托中,因此没有转账记录,后来他“在2011年转移了控制访问这些比特币的加密文件,详情见下文”。
2011年6月,他合并了“挖矿所得比特币和其他财产购买的比特币”。
最终,“2012年10月,一份正式的信托文件被执行,从而创建了一个信托基金,信托财产包括我开采、获取、将在未来获取的比特币。这个信托基金的名字叫郁金香信托。它是在塞舌尔共和国成立的。”
徐凯律师:Seycelles,塞舌尔共和国,印度洋上的一个群岛国家,英联邦成员。
第一期郁金香信托基金的受托人是英国COIN有限公司、阮原、怀特博士、戴夫·克莱曼、PanopticryptPty有限公司和Savannah有限公司。怀特博士是英国COIN有限公司的联系人。PanopticryptPty有限公司的联系人是怀特博士的妻子。Savannah有限公司的联系人是丹尼斯·马亚卡。
第一期郁金香信托的受益人是怀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和郁金香贸易有限公司。怀特博士是这两位受益人的联系人。
存在第二期郁金香信托,怀特博士和他的妻子是受益人。
他说,“要访问包含我开采的比特币的公开地址及其相应私钥的加密文件,需要我和第一期郁金香信托中提到的受托人组合根据沙米尔方案解密。”
他还提供了一些与信托基金有关的文件。
6月3日,原告提出动议,要求被告遵守法庭命令,出示他截至2013年12月31日持有的比特币清单文件。原告要求法庭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7条实施制裁,并命令怀特博士提供一份证明转入郁金香信托的比特币的公开地址的宣誓证词,提供与这些信托基金有关的交易记录和通信记录,并重新接受取证。虽然原告“尊重法院关于适当制裁的裁决”,他们要求如果怀特博士继续不遵守法庭要求,就应当将郁金香信托中的所有财产视为怀特博士和戴夫·克莱曼的共同财产。
怀特承认他没有遵守法庭命令,并以履行不能抗辩。他辩称,2011年12月31日他持有的比特币完整清单所需的信息,存放在第一期郁金香信托的一个文件中,该文件使用“沙米尔加密共享算法(Shamir'sSecretSharingAlgorithm)”进行加密,这是阿迪·沙米尔(AdiShamir)创建的一种算法,用于将一份加密文件,比如一个私人密钥分为多份文件。怀特博士声言,他没有足够多的密钥来解密这份文件。他说,在使用Shamir系统加密这一信息之后,“密钥分块随后通过保密信托分发给多个人”,“他本人无法独自访问其中的加密文件和数据”。
徐凯律师:阿迪·沙米尔(AdiShamir),以色列密码学家。他与罗纳德·李维斯特和伦纳德·阿德曼共同发明了RSA加密算法,三人因该算法共同获得2002年图灵奖。
法庭于6月11日就该项动议进行了聆讯。原告律师指出,怀特在宣誓作证时否认曾将比特币存入信托基金,并否认将任何私钥存入郁金香信托基金。在听取了双方进一步的口头辩论之后,法庭再次给了怀特博士一个机会,让他“提供一份2013年12月31日之前开采的所有比特币的完整清单”。同样,法庭没有下令提供公开地址清单。法庭同时发出命令,要求说明理由,为什么法庭不应该认定藐视法庭。法院还通知怀特博士,正在考虑根据规则第37条对他持续不遵守法庭命令的行为进行制裁。证据听证会定于6月28日举行。
6月28日证据听证会之前,怀特博士重新作证。本人主持了该次证据开示以便及时裁定反对意见。怀特博士被问及他声明中提到的信托,他回答说,“我不是这些信托的受托人。”怀特博士被问及是否在2011年将所有的比特币转入了保密信托。他回答说,“我实际上做的是,把我用过的算法和软件,我正在研究的非公开版本比特币,转移到一个加密文件中。这份加密文件把密钥分成多份给其他人。”
证据听证会
在为期两天的听证会上,法庭听取了三名到场证人的证词:怀特博士、史蒂文·考夫兰和马修·埃德曼博士。原告还提交了乔纳森·沃伦(JonathanWarren)和怀特博士的证词摘要。法庭于2019年8月26日聆听口头辩论。
怀特博士作证说他没有能力遵守法院的命令。他声称,在贩子和人贩子开始使用比特币之后,他想彻底与比特币划清界限。他为此雇佣了戴夫·克莱曼。作为这个过程的一部分,怀特博士将自己在2009-2010年开采的比特币控制权存入了一个加密文件,并将其存入了一个名为“郁金香信托”的保密信托,同时将密钥划分为多个切片。具有控制数量的关键切片都给了克莱曼先生,他通过信托将它们分发给其他人。今天,怀特博士没有足够数量的密钥片来解密文件。因此,他无法提供他所持有的比特币的清单。
沙德尔斯先生作证说,他努力研究公开的比特币区块链以确定怀特博士的比特币。埃德曼博士作证称文件被篡改。
法律适用
法庭发出通知,表示考虑《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7条项下的制裁措施,并同时考虑对藐视法庭行为的制裁。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7条
规则第37条授权法庭要求当事方和/或其律师承担对方的律师费用,作为对某些与证据开示有关行为的制裁措施。此外,法院可进一步实施影响当事人法定权利的制裁,包括:
指示将法庭命令所包含的事项或其他指定事项,为诉讼目的,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视为事实;
禁止不服从命令的一方支持或者反对指定的主张、抗辩,或者提出指定事项作为证据;
驳回全部或部分申请或者抗辩;
进一步采取措施,直到命令得到遵守;
全部或部分驳回诉讼请求或者主张;
对不服从命令的一方作出不利判决;或
除接受身体或精神检查的命令外,将不服从法庭命令的行为视为藐视法庭。
徐凯律师:规则第37条主要是关于对不履行举证义务的当事人采取的法律措施。
以下略去与规则第37条有关的案例援引及解释内容。
藐视法庭
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同意让联邦司法官主审这个民事案件,依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636(e)(6)(b)节,我不能以民事藐视法庭或间接刑事藐视法庭拘捕任何人。如果该人的行为“在联邦司法官看来”构成间接的刑事藐视或民事藐视,“联邦司法官应当立刻报告给联邦地区法官”以便进一步处理。
徐凯律师:本处,莱因哈特指出的是,他本人无权直接判定藐视法庭行为,这一类事项如有需要必须报告给地区法官布鲁姆来进一步处理。
以下略去先例援引及解释内容。
结论
我得出以下结论,每项都将在下文进一步解释。
首先,我认为,怀特博士主张他事实不能履行法庭命令但他并未完成证明责任。
其次,在我看来,目前我面前的证据并没有达到藐视法庭罪所必需的“排除合理怀疑”程度。尽管我找到了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支持民事藐视法庭行为的存在,但因为规则第37条项下制裁已经足够,因此我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向布鲁姆法官提出有关民事藐视法庭的事实。
第三,支付对方律师费的制裁适用于怀特博士但不适用于他的律师。
第四,我根据第37条实施以下制裁,即为这一诉讼目的,我认定/推定以下事实:
怀特博士和戴夫·克莱曼就开发比特币知识产权和开采比特币达成了50/50的合伙关系;
怀特博士在戴夫·克莱曼去世之前创造的任何比特币相关知识产权都是该合伙关系的财产;
怀特博士在戴夫·克莱曼去世之前开采的所有比特币都是合伙关系的财产;
目前,原告保有对上述比特币以及可追溯至此的所有资产的合伙权益。
为了认定这些事实,法院驳回怀特博士的第三积极抗辩、第四积极抗辩、第五积极抗辩(免除)、第六积极抗辩(给付)、第七积极抗辩(抵销)、第八积极抗辩(未能减轻损失)、第七积极抗辩(放弃)和第十积极抗辩(防止欺诈)。
讨论
需要认定的事实是,怀特博士事实上无法履行遵守法庭命令这一点是否得到了优势证据的证明,具体说,怀特博士是否证明了,用来确定他在2013年12月31日所持有比特币的证据是在一个保密信托的文件中加密的,而且怀特博士目前没有(也无法获得)密钥。支持这一假设的证据是怀特博士的证词和史蒂芬·考夫兰的证词。
事实认定者在评估证人可信度时必须考虑以下问题:
1.证人给你的印象是说的是实话吗?
2.证人有什么特别的理由不说实话吗?
3.案件结果是否影响证人个人利益?
4.证人看起来记性好吗?
5.证人是否有机会和能力准确地观察他或她作证所说的事物?
6.证人看起来是否清楚地理解问题并直接回答?
7.证人的证词是否与其他证词或证据不同?
正如下面将要讨论的,记录在案的证据表明,怀特博士对实质性问题作出了自相矛盾的陈述。在考虑该证据时,法庭铭记在心“一个简单错误并不意味着证人没有说实话。人们自然而然会忘记一些事情或记忆不准。所以,如果一个证人说错了什么,你必须判断这是无意的记忆缺失还是有意的。你的决定的重要性可能取决于错误陈述是关于一个重要的事实还是不重要的细节。”。一方当事人的不可信证言可被视为对方当事人完成证明责任的实质性证据。“被告的陈述,如果陪审团不相信,可被视为被告有罪的实质性证据。”(美国诉布朗案,1995)。
沙德尔斯先生作证说,怀特博士要求他尝试通过对公开的比特币区块链应用六个数据过滤器来重建怀特博士的比特币持有量。沙德尔斯先生是位于伦敦的比特币技术公司nChain有限公司的首席技术官。怀特博士是该公司首席科学家。
莱特博士提供了六项筛选标准。沙德尔斯先生编写了程序将这些标准应用在主区块链上。沙德尔斯先生总共花了大约12-16个小时在这个工作上。他分析确定了大约27,000个比特币公开地址符合所有六个标准。因为其中一个标准是每个公开地址对应一个新开采的比特币区块,每个公开地址代表50个比特币。因此,沙德尔斯先生分析确定了大约135万枚比特币。这些数据无法进一步提炼以确定怀特博士控制的比特币。
徐凯律师:这里讨论的是被告挖矿时也就是早期的比特币区块,每次区块奖励是50个比特币,该奖励每四年减半。
我认为沙德尔斯先生的努力是可信的。我理解这样的推论:如果怀特博士能够遵守法院的命令,怀特博士就不会浪费沙德尔斯先生的时间。我也同意沙德尔斯先生的努力显示了怀特博士试图证明其遵守规定的诚意。然而,由于下面讨论的原因,我对上述推论的采信程度有限。
现在转向怀特博士的证词。
显然,死人是不会讲故事的,但他们(也许)会发出保价快递。参见约翰·德莱顿,《西班牙行乞修道士或双重发现》,第四幕,第一场(1681年),“我承认,有一句谚语说,死人不说故事。”我完全不认可怀特博士关于所谓的郁金香信托、所谓加密文件的证词,以及他声称的无法识别他的比特币持有量。
怀特博士的故事不仅没有得到记录中其他证据的支持,而且违背了常识和现实生活经验。考虑一下他的说法。他设计的比特币是一个可追溯的匿名数字现金系统,他开采了大约100万枚比特币,但其中绝大多数都没有可用的证据线索。他是一个现代的维克多·弗兰肯斯坦,当被贩、人口贩子和其他罪犯劫持后,他创造的事物变成了邪恶。为了救赎,他请求戴夫·克莱曼从公共记录中删除自己与比特币有关的所有痕迹。为了与比特币脱离关系,“这样我就不会有麻烦了”,他把自己所有的比特币都放到了一个电脑文件里,这个文件由层次化的沙米尔安全协议加密。然后,他将加密文件放入一个“保密”信托,向现已去世的戴夫·克莱曼提供了密钥切片的控制性数量,因此现在无法解密访问权限。他唯一的希望就是一个保价快递带着解密密钥在2020年1月不知道什么日子送达。如果这个快递不出现,怀特博士就失去了获取该价值数十亿美元比特币的权限,他也满不在乎。真是不可思议。
在他作证期间,怀特博士的举止并没有给我留下诚实的印象。对他有利的时候,怀特博士似乎有着极好的记忆力和对细节一丝不苟的注意力。不利的时候,怀特博士既好斗又回避。他不直接和清楚地回答问题。他对无关紧要的技术细节喋喋不休。当被证明某些文件被伪造或篡改时,他变得极为自卫,试图回避质疑,最终含糊其辞地说他的系统被黑客入侵以及其他人可能访问他的计算机。这些借口都没有得到其他证据的证实。
遗憾的是,怀特博士面对的不是一张白纸。正如法官布鲁姆最近在驳回怀特博士要求法庭依据诉讼文书作出裁决的动议时所指出的那样,怀特博士在这次诉讼的不同时间采取了直接矛盾的事实立场。(“他的记录中充满了相互矛盾的宣誓证词。”)。正如下面所讨论的,这种行为在我面前也继续存在。
徐凯律师:motionforjudgementonthepleadings,要求法庭依据诉讼文书作出裁决,审前动议的一种,指的是不考察证据仅依据诉讼文书做出裁决,因为案件的结果仅仅取决于法律适用。
这个案子的结果与怀特博士有很大的利害关系。如果原告胜诉,怀特博士将损失数十亿美元。这给了他一个强大的动机,不去提供他持有的比特币。只要相关地址保密,他就可以在原告找不到的情况下转移比特币。毕竟,比特币是一种匿名网络货币。
同样,怀特博士有很多不说实话的理由。最值得注意的是,怀特博士可能希望阻止原告(或其他人)发现他的比特币宝藏。另外,有证据表明,在2014年前后,澳大利亚税务局对怀特博士的公司进行调查时相关文件被更改了。也许怀特博士在这里的证词是基于他在澳大利亚税务局调查中采取的某些法律和事实立场,他现在无法抽身。
有大量可信的证据表明,怀特博士为支持他在这场诉讼中的立场而提供的文件是伪造的。有可靠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文件被篡改了。其他文件则与怀特博士的证词或声明相矛盾。虽然确实没有直接证据表明怀特博士对文件的修改或伪造负有责任,但法庭也没有发现没有证据表明任何其他人有伪造文件的动机。因此,存在强大的、无法反驳的间接推断可认为怀特博士故意伪造了这些伪造的文件。
一个例子是郁金香信托合同文件。在据称创建于2012年10月23日的郁金香信托的信托合同中,确定的信托财产包括“继2011年6月09日怀特博士将所有比特币和同类资产转移给戴夫·克莱曼先生后,由戴夫·克莱曼先生于次日转移给郁金香贸易有限公司,这包括在前述安排和附加条件下持有的1,200,111比特币”。值得注意的是,在信托资产列表中没有任何加密的文件、软件、公钥或私钥。信托合同列明组成郁金香信托的双方为怀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和郁金香贸易有限公司。听证会上有可信和确凿的证据表明,怀特博士直到2014年才控制郁金香贸易有限公司。
更重要的是,计算机鉴定结果表明,提交给法庭的信托合同的日期是向前修改的。记录中的全部证据并不能证实郁金香信托的存在。结合这些事实和我对怀特博士作证期间行为举止的观察,我认为怀特博士关于这个信托存在的证词是故意捏造的。
怀特博士关于郁金香信托的虚假证词是持续和协调一致的努力的一部分,目的在于阻止人们发现他的比特币持有情况。让我们从怀特博士的性和不完整的证据开示答辩开始。他在证据听证会上作证说早在年2018年12月,他就知道自己无法提供比特币持有量的清单,然而直到2019年4月18日,法院才被告知这一“事实”。在这一点上我同意,在5月14日之前,原告所搜集的信息不仅仅是他在2013年12月31日持有的比特币;然而,在5月14日的证据开示听证会之后,怀特博士意识到,法院希望他向原告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能够追踪这些比特币的情况。
尽管如此,由于未能以法律理由推迟证据开示,在3月14日之后,怀特博士改变了策略,开始向法院做出肯定的误导性事实陈述。他在4月18日的动议中第一次辩称,“2011年,怀特博士将他所有比特币的所有权转移到了一个保密信托。怀特博士不是保密信托的受托人或受益人。怀特博士也不知道在保密信托中任何比特币的任何公开地址。怀特博士不知道也不能提供任何其他的公开地址。”这个答辩是为了制造怀特博士与比特币没有任何关联的印象。这也是为了造成比特币本身已经转移到信托基金的印象。
怀特博士几乎同时做出了关于郁金香信托的自相矛盾的声明。4月18日的动议声明这是一个保密信托,他不是受托人。三个星期后,他的宣誓声明称,他是郁金香信托的受托人之一。如果怀特博士同时是受益人和受托人之一,信托基金很难被认为是“保密的”。上述声明或证词至少其中之一是有意误导。
怀特博士还改变了他关于所谓信托基金的说法。4月18日的动议声明,怀特博士的比特币已经转移到一个保密信托,因此属于信托,而不属于怀特博士。法院同意他的延期申请,以便他和他的律师见面,起草并提交一份关于信托的声明。在5月8日的声明中,他发誓他会见了律师,并向律师提供了“更多细节和明确信息,说明我在2013年12月31日或之前开采或获得的持有或持有比特币的信托”。他进一步发誓说,“2011年6月,我采取措施,合并我开采的比特币和其他资产收购的比特币。2012年10月,一份正式的信托文件被执行,创建了一个信托基金,其信托财产包括我开采、获取并将在未来获取的比特币。这个信托基金的名字叫郁金香信托。它是在塞舌尔共和国成立的。”他的声明是明确的,信托基金持有比特币。然而,在6月26日的证词听证会上,他改口说,信托基金包含一个加密文件,内含比特币的密钥,而不是比特币本身。
听证会的证词表明,该信托只持有密钥而不是比特币,因此与4月18日的动议和5月8日声明其中包含比特币的陈述不一致。这些表述中至少有一个是故意的错误。在证据听证会上的证词中,怀特博士特别强调了术语的精确使用,包括质疑一份文件是一封电子邮件还是一份电子邮件的PDF文件,鉴于他自称对比特币有着无与伦比的了解,他竟会将比特币和访问加密文件的密钥相混淆,这种说法令人难以置信。相反,我认为他后来才意识到将比特币转移到所谓的郁金香信托的交易必将反映在比特币区块链上,他被要求提供这些转账记录,原告可以利用这些信息来追踪比特币的流向。,怀特博士改变了他的说法,说只有密钥被转移了。
最终,怀特声称无法遵守法庭命令的依据是,郁金香信托基金中存在一个加密文件,其中包含重建怀特比特币持有量所需的信息。我认为这个文件是不存在的。怀特博士说这个文件是一个加密的压缩文件,包含多个子文件。他发誓,“每个文件都有一个不同的计算加密密钥......这是一个分层系统,基于文件散列和原始加密密钥的组合——有各种各样的方案,多个沙米尔方案。”怀特博士作证说最外层的文件有15个密钥片,只需要8个密钥片就可以解密这个文件,但是他只有7个密钥片。(“15个中的8个是我们正在讨论的重新生成所有地址的关键”)。在观察了怀特博士的行为举止,以及缺乏其他可信证据证明这份文件的存在之后,我认定,证据证明这份文件并不存在,同时怀特博士的证词是故意捏造的。
怀特博士的故事的另一层面在听证会上也发生了变化。他第一次辩解说,公开地址列表是没有意义的。这一立场尤其令人费解,因为正是怀特博士首先将公开地址的概念引入到证据开示过程中。在5月14日的听证会上,怀特博士的律师首先提出了利用公开地址编制他的比特币持有者名单的想法。无可否认,律师在回答问题时没有与怀特博士协商,也没有时间充分研究情况。如果像怀特现在所断言的那样,律师是错误的,那么怀特博士(自称是比特币的创造者,因此声称对比特币的运作方式了如指掌)早就应该在听证会之前纠正。相反,怀特博士在4月18日的动议中解释了为什么他无法提供一份公开地址名单。他从未说过公开地址缺乏证据价值。这种行为延续到了怀特博士5月8日的声明中,他再次谈到了公开地址,但从未说它们毫无意义。
虽然怀特博士可能没有义务纠正对方提出的不准确的披露请求,但法庭是不同的,特别是在法庭的意图没有被误认的情况下。很明显,法庭命令怀特博士出示证据,证明他的比特币持有量的存在和范围,以便原告可以试图通过区块链追踪他们。如果像怀特博士现在声称的那样,公开地址不是识别他在2013年12月31日持有的比特币的适当数据点,那么他就有义务告诉法庭。要么是他迟迟不这样做的行为具有性和误导性,要么是他关于公开地址毫无意义的证词是故意捏造的。
总之,经过数天的作证、多次证据开示听证和冗长的答辩,怀特博士声称自己不能遵守法庭命令的唯一证据是怀特博士未经证实的证词。这份证词不足以满足他的证明责任。此外,整个证据情况,包括怀特博士可疑的证词和使用伪造文件所产生的反向证明,使得原告完成了举证义务。
怀特博士说,如果他有能力拿出一份比特币持有清单文件,他绝不会冒险去因藐视法庭而坐牢或受到制裁。他认为,任何人都不会冒这个风险。同样如果不是更加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一个控制着近100万比特币的人会以一种他无法访问的方式对它进行加密,然后毫不在乎他失去所有这些比特币。正如上面所讨论的,处于怀特博士这种情况的人有很多理由会冒这种风险。
救济措施
我现在谈一下适当救济措施。原告动议要求法庭宣布“郁金香信托文件中提到的1,100,111个比特币是戴夫·克莱曼和怀特博士的共同财产。”在关于动议的口头辩论中,原告要求法庭驳回怀特博士的答辩。规则第37条明确规定,适当的披露制裁措施包括法院为诉讼目的推定某些事实,也允许法院驳回答辩。
我毫不犹豫地认为,没有理由对怀特博士的律师进行制裁。若干规则授权法庭可要求律师支付与违反披露命令有关的费用;可以单独针对律师,也可同时针对律师和当事人。法庭认为没有理由制裁怀特博士的律师。我主持了多次听证会,并能够密切观察律师的行为。律师在伦理道德上必须尽力为他们的当事人辩护。律师对本法庭一贯坦诚,即使怀特博士的行为和相互矛盾的陈述使律师处于尴尬的境地。我认为律师有理由依赖怀特博士的陈述。我认为怀特博士本人应对任何逃避、向法庭提供不完整或虚假陈述或不遵守法庭命令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有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怀特博士不遵守法庭命令是故意和不诚实的,原告因此受到了损害,特别是考虑到这一不遵守行为的长期性及其严重性,较轻的制裁不足以惩罚或确保今后遵守法庭命令。因此,我决定根据规则第37条进行制裁。
直到今天,怀特博士仍未遵守法庭在5月14日和6月14日发布的强制性证据开示令。相反,如上所述,证据表明,他表现出故意和恶意阻碍的行为模式,包括提交不完整或性答辩,提交虚假声明,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托文件,并在听证会上提供伪证。怀特博士的行为使原告无法获得法庭认定与本次诉讼有关的证据,即原告主张的怀特博士和戴夫·克莱曼为开发比特币技术和开采比特币建立了合伙关系。
原告也因无法追踪开采的比特币而受到损害。他的行为浪费了法院和原告的大量时间和资源。他毫无必要地拖延了这场诉讼。
怀特博士的律师辩称,实施披露制裁措施从根本上说是不公平的,并且与公正的概念相悖,因为这种制裁剥夺了怀特博士对其案情进行充分诉讼的权利。我认定怀特博士故意向法庭提交伪造文件,阻碍案件,并作伪证。没有任何行为更阻碍司法公正了。我实施的制裁对于实现第37条规则的补救和惩罚目的是必要的。更轻的处罚不足以相称。
因此,法庭命令:
1.DE210号动议被批准。法庭将考虑与这一动议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
2.法庭将考虑与怀特博士事关提交截至2013年12月31日比特币公开地址的动议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
3.在2019年9月20日或之前,原告可以提交合理费用和成本请求。按照本地规则的时间框架提交回复。各方当事人应在书状中说明其是否认为需要听证;
4.为本诉讼目的,法庭认定/推定以下事实:
怀特博士和戴夫·克莱曼就开发比特币知识产权和开采比特币达成了50/50的合伙关系;
怀特博士在戴夫·克莱曼去世之前创造的任何比特币相关知识产权都是该合伙关系的财产;
怀特博士在戴夫·克莱曼去世之前开采的所有比特币都是合伙关系的财产;
原告至今仍保有对上述比特币以及可追溯至此的所有资产的合伙权益。
5.本庭驳回怀特博士的第三积极抗辩、第四积极抗辩、第五积极抗辩(免除)、第六积极抗辩(给付)、第七积极抗辩(抵销)、第八积极抗辩(未能减轻损失)、第七积极抗辩(放弃)和第十积极抗辩(防止欺诈)。
以上命令,2019年8月27日,佛罗里达州南部地区西棕榈滩于本法庭内。
布鲁斯·莱因哈特
联邦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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