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虚拟货币披上一层隐蔽外衣,成为近几年犯罪分子的惯用新手段。
被“神化”的荐股大师、“一对一VIP”的会员服务、“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平台……随着投资理财热情高涨,各类荐股局层出不穷,不少投资者明知有风险,却还沉迷在子编织的局里,幻想“一夜回本”,结果陷入虚假平台的投资陷阱。
现在,这类“杀猪盘”“虚拟盘”“网恋陷阱”产生的黑钱向更隐蔽的虚拟货币平台转移,一条利用虚拟货币的非法产业链逐渐浮出水面。
传统“荐股”套路,新型手段
4月26日,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境外集团案,数额高达770万余元,其中,为首的被告人柳某获刑十一年四个月。
金额虽然巨大,但柳某及其团伙的术其实也是“老套路”了。
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吴先生收到了一条好友添加申请,通过后,对方自称爱好炒股,有赚钱门路,随后便将吴先生拉入一个群,还向他推荐了一位炒股老师。
这位炒股老师每天都会在群内讲课、分享炒股信息,群内其他成员经常向老师反馈赚钱的“捷报”。时间久了,吴先生也不免有些动心。他按照老师的教程操作,开始的确顺利赚了几笔钱,他对炒股老师的信任也开始提升。
没过多久,老师表示现在股票行情不好,推荐大家炒“数字货币”,吴先生不疑有他,又按照老师的推荐下载了某APP,并在其中充值购买了所谓的“数字货币”。
可惜,同年11月4日至8日,短短4日内,吴先生先后四次充值19万元均未能获得收益。两周后,吴先生发现,该APP账户已无法提现,这才幡然醒悟,随即报警。
后经调查,除了吴先生外,陆某、张某等20余人均遭遇了同样的“套路”,被数额有数万元至上百万元不等。随着柳某、李某甲、刘某、李某乙等人被抓获,一个境外电信网络犯罪集团的幕后术也浮出水面。
法院判决书显示,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柳某、李某甲、刘某、李某乙等人经他人邀请或网络招聘,加入了马来西亚某境外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有着一套明确的“工作机制”:
先将新招募的成员分为不同小组,以小组为单位实施电信网络。其中,被告人柳某作为犯罪集团总监,负责管理各小组、下发话术、统计业绩等。
各小组成员手握大量号,一边随机添加吴先生这样的被害人,一边假装成“投资人”加入由该犯罪集团组建的大量群中。在群内,被告人李某甲等各小组组长冒充炒股老师,被告人刘某、李某乙等其他组员分别冒充老师助理、虚假投资者等角色,小组成员之间有一套成熟的交流话术,互相配合。
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某数字货币可以获得高额利益”的说法,诱导被害人下载其所操控的投资平台,并通过后台操作制造出升值的假象,直至非法占有被害人的充值钱款。
经查,被告人柳某等人参与的小组共取钱款77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李某甲、刘某、李某乙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电信网络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罪定罪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以罪判处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赃款流入境外交易所“漂白”
虚拟货币流转不留痕,具有匿名性、复杂性、跨国性特征,无需金融机构参与即可完成操作,难以追溯资金去向,已成为不法分子为赃款“漂白”的新利器。
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案件也不断增加。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统计,2018年,我国虚拟货币的类案件多达166起,而2017年为94起,2016年为46起,2015年为10起,2014仅有5起,近几年的案件年均增长率超过100%。2020年以来,国内各地破获关于虚拟货币犯罪的案件频繁被媒体披露。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宁表示,他接触的虚拟货币案件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虚拟货币作为幌子,开设虚假的交易平台等,进行的案件;另一类是以虚拟货币作为转移赃物的媒介,涉及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
以往,犯罪团伙较多采用提供资金账户进行转账或取现,通过购买理财产品,买卖房屋、车辆等方式协助转移资金。但这类资金转移方法能追踪到流水记录,而利用虚拟货币的新型犯罪手法则更隐蔽,团伙一旦将黑钱转去境外交易所,便给追回资金造成极大难度。
2020年3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公检法部门公布的一起虚拟货币典型案例中,一名涉嫌利用虚拟货币平台的嫌疑人集资了上千万元后,出逃澳大利亚,并授意妻子陈某将所得转移至海外。该名妻子供述,钱通过银行卡打给了两个比特币矿工,兑换密钥,给了丈夫,从而将资金绕过外汇管制。身处澳大利亚的他,可以直接将虚拟货币兑换成澳元。
夫妻双方里应外合的境外操作,将两类手段都发挥得淋漓尽致。
业内人士认为,虚拟货币有可能成为区块链世界长时间的犯罪威胁。加密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属性,让侦查部门面临资金难以查控、操作人员难以关联、电子证据难以获取等多方面困难。
对此,侦查部门应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优化反系统,完善电子证据取证工作,健全反数据监测预警体系。
“网恋”对象教导为犯罪团伙
赃款流入虚拟货币交易所的重要通道,是流经不易被识别的信用卡账户。福州近期侦破的案中,嫌疑人李某则是因“网恋”稀里糊涂被带入了圈套。
2020年春节,待业在家的李某通过某音认识了一位女网友小陈,双方很快坠入爱河。小陈告诉李某,手机刷单能赚钱,李某想也没想就向小陈请教“经验”。根据小陈的指示,李某下载了聊天软件、绑定了银行卡和身份信息后便开始了第一笔的“刷单”。仅一天便赚取了2000元。尽管他觉得事有蹊跷,但并未停下刷单的“手速”。
今年1月,福州三叉街派出所民警在侦办一起网络投资案时,发现李某名下一张银行卡资金流水竟然多达500多万元,民警立即出动将李某抓捕归案。面对自己银行卡打出的资金流水,李某只能低头认罪。他在小陈的指导下,通过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用虚拟货币“漂白”了一部分赃款,成为了犯罪分子的帮凶。
安宁说,要减少这类信用卡被犯罪团伙利用成为工具的行为,监管部门要从三方面加强管理:
一是加强银行卡的管理。近些年,犯罪分子经常购买、借用、冒用他人身份申领银行卡,并用于犯罪活动,部等部门近期开展“断卡”行动,目标就是打击此类行为。
二是加强对资金异动的监控。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资金交易行为的实时监控,对有异动的资金流转,要及时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三是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科技公司的监管和法治宣传,强化对第三方支付、网络科技公司的合规经营义务,防止为犯罪分子提供资金通道和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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