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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香港金融管理局长的一篇文章 坏了多少套路区块链创业者的生意_B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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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少谈些趋势,多解决些问题

最近两天,香港金融管理局副总裁阮国恒的一篇文章在网上热传,文章标题为《迎接Web3新机遇,应对开户》。

核心内容是:在香港金融管理局看来,目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或监管要求禁止在香港经营的银行向虚拟资产相关机构提供银行服务。香港金融管理局积极与银行讨论,希望银行须秉持「风险为本」的原则进行客户尽职审查,避免不必要的程序,亦不应「一刀切」拒绝开户申请,从而解决虚拟资产创业者在香港银行开户难的问题。

讲问题、摆法理,给方案。这一波操作如此丝滑,务实、给力、接地气。

香港金融管理局探讨了香港更广泛的代币化债券的潜力:金色财经报道,今天,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发布了一份报告,详细介绍了区块链债券发行“Project Evergreen”,并探讨了香港更广泛的代币化债券的潜力。虽然报告中介绍了代币化的好处,但其目标是推动事情向前发展,因此它解释了一些摩擦和需要在市场层面进一步开展工作的领域。

金管局首席执行官余伟文在报告前言中表示,债券发行展示了DLT如何“提高债券市场的效率、流动性和透明度”。在谈到DLT债券发行平台的激增时,他表示“至关重要的是考虑不同的解决方案如何相互连接和交互以及传统系统如何避免碎片化。”[2023/8/24 10:39:52]

解决好一个Web3.0从业者的小问题,胜过喊十次区块链革命的口号。有时候,我们可能太喜欢宏大的历史叙事了,却忘了那些被高光照亮的历史瞬间,只是历史长河中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一个人、一件事而已。

香港金管局:将率先监管那些标榜与法币价值挂钩的稳定币:4月29日消息,香港金融管理局在其今日发布的《2022年年报》中表示,2023年的重点将会包括虚拟资产等,金管局在有关过程中会参考市场最新发展及国际标准的修订。为促进虚拟资产行业可持续及负责任地发展,金管局会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并与政府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合作,制定全面的虚拟资产监管架构。

金管局将继续制定灵活及以风险为本的稳定币监管制度,以能在应对稳定币可能带来的货币及金融稳定风险的同时,支持金融创新与市场发展。金管局将着手制定更详细的监管要求,过程中会考虑多项因素,包括最新市场发展、国际机构就稳定币监管提出的建议与良好做法,以及就加密资产和稳定币讨论文件收到的回应。金管局亦会继续积极参与有关稳定币的国际讨论,以及留意主要市场在加密资产方面的发展。

经考虑公众咨询收集到的意见及相关国际标准后,金管局将采纳“相同风险,相同监管”的方式制定稳定币的监管制度及界定其监管范围。“未来我们率先规管的对象将是那些标榜与一种或以上法定货币的价值挂钩的稳定币”,因为这类稳定币可能对货币及金融稳定带来更高及更迫切的潜在风险。[2023/4/30 14:35:12]

香港若是真要成为全球加密金融之都,类似这样的问题解决型事情可以多来一些。

香港金发局:全球80%央行研发数字货币:10月5日,大公报刊文称,央行数字货币(CBDC)近年在全球各地渐受瞩目,根据金融发展局今年初发表的报告,正处于研究阶段或试点测试的央行数字货币形式林林总总,当中包括内地的数字人民币(e-CNY)。内地在2014年已开展央行数字货币研究,并于2019年正式立项DC/EP(数字货币电子支付)开发数字人民币,即一种数字化的法定货币。据国际结算银行(BIS)调查显示,全球66家回应调查的央行中,约80%央行正在参与和央行数字货币相关的研发工作,其中半数央行同时研发批发型及通用型(或零售型)央行数字货币。金发局指出,在各国不同的工作发展中,厄瓜多尔及委内瑞拉等地区已发行央行数字货币,主要目的是促进其普惠金融程度。柬埔寨于2020年10月推出“Bakong”平台,意在利用数码代币支持及促进美元和柬埔寨里尔间的交流互通。法国及新加坡等其他经济体的工作正步入试点测试阶段,而瑞典亦正就其e-krona(电子克朗)与零售商合作实地测试,以便研发一套安全有效的数字支付系统。(大公报)[2021/10/5 17:24:45]

当然这篇文章咱不是为了拍香港政府的彩虹屁,而是想就这位阮总裁的观点,和大家分享一个很简单的事实和逻辑。

林郑月娥:香港金管局正与央行等机构研究央行数字货币在跨境支付中的应用:林郑月娥在2021财新夏季峰会表示,香港金融管理局正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泰国和阿联酋的中央银行研究央行数字货币在跨境支付中的应用,为提升金融基建处理跨境支付方面的能力建立良好的基础。“政府也会通过消费券的计划,向每名市民发放5000元的电子消费券,以刺激市民消费的意愿。乘数效应加速经济的复苏,同时也希望鼓励更多本地商户及市民使用电子支付,推动本地电子支付市场的发展”,她说。(新浪)[2021/6/24 0:02:28]

区块链行业的很多从业者们,深陷这个逻辑陷阱而不自知,稀里糊涂的给别人交了很多学费。

2.三个朴素的法律道理

作为Web3.0的法律服务律师,但凡周围的朋友聊到区块链在中国的发展,往往会发表一番观点:这个行业目前还是有点乱,要是有法律出来管一管就好了。

香港金管局:从未发起过有关虚拟商品的任何投资:香港金融管理局今日发布新闻稿称,“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收到市民查询,指有虚拟商品声称由金管局发起,供公众人士投资。金管局提醒市民,本局从未有发起相关投资项目,虚拟商品及相关投资项目亦不属于金管局的监管范围。”[2018/5/2]

这话虽然说的很是正确,让你挑不出毛病,但这话真要较起真来也不对。

原因是什么?还是太小看法律这个古老的游戏规则了。

虽然法律是一个非常务实的学科,但它也有基本的道理。其中有三条是现代法治社会基石般的存在,如果将一个国家的所有法律条文理解为一个摩天大楼,那这三条就是成千上万条的法律法规,都是基于这三个基本共识而成立。

第1条:关于刑事犯罪,法无明文规定不犯罪。这意味着,如果某项行为并没有被写入到《刑法》中,那它就不是犯罪,最典型的是罪,法律规定受害者只能是女性,也就是说,如果你对一个男性做了一些违反他性意志的事情,不好意思,你不构成罪。

第2条:关于民事权利,法无限定即自由。意思是,如果法律法规没有否定性的明确限制你去做某些事情,那么从法律上来说你就是可以去做的,比如在国内经营NFT数字藏品这事,很多朋友在国内不能干,但这并不对,因为法律并不禁止。

第3条:关于政府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要想作恶,那简直太容易了。所以本着权力要关在笼子里面的原则,现代主流的法治国家,从法律上对政府的管理是:除了法律明确说了这事政府你能干,否则这事你就不能干。

如上三条基本的法理,任何一个上过法治教育的朋友应该都知道的,更别提那些读了四年法学本科的律师同行们了,可我发现,越是这样简单的道理,反而越容易被那些懂法律的朋友们揣着明白装糊涂。

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这点不论是在中国这样的成文法国家,还是香港这样的判例法地区,都是一个基本的不能再基本的道理,香港香港金融管理局长这篇文章,说的其实就是这么简单的道理:

既然没有任何法律或监管要求禁止区块链创业公司在香港开户,你们银行作为商业服务的乙方,凭什么拒绝提供商业服务?

说小了这叫银行的风险防控,说大了这叫客户歧视。

3.不要套路Web3.0创业者

同样的道理,在没有任何法律和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区块链创业公司应当享有银行开户的权利。对应的,区块链创业公司自然也有自由“发Token”的权利。

注意,这里我是特意打了引号。因为Token直白一点来说,他只是一种权益凭证,至于存储它的是中心化的还是去中心化的数据库从法律上来说并没有什么不同。

但为什么大家会觉得“发Token”这事有风险、不能做呢?这就涉及到我们对Token背后权益的界定。

如果Token锚定的是你APP或者商家服务的积分,那完全没问题,你随便发。只需要遵守法律关于积分的法律规定就可以。

如果Token本身就是你们出售的虚拟商品或者赠送给客户的纪念品,你也可以随便发,只要遵守消费者保护法的相关法律就可以。

但是,如果Token背后锚定的是你公司或者项目的股权或者类似股权的权益,那这就属于“证券法”要管理的事。

原本在区块链行业所说的不能发币,原本意思是对于证券型的Token法律予以明确否定或正向引导,但现在好像愈发的扩大化解释了。

有朋友会说,事情真的这么简单?答案是:事情真的就这么简单。

2022年中国NFT数字藏品大火,很多朋友会过来问这事能不能干?我的观点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当然能干。

那行业里面大家谈到的ICP、EDI、文网文等是什么情况呢?真相是:这些东西是商业经营互联网都需要去办理的,跟你经营的是否是NFT数字藏品本身并没有太大的关系。

更残酷的一个真相是,因为中国内地历来对于外资进入互联网行业有持股的限制,导致很多拿了美元基金的互联网公司没有办法办理ICP证,所以不少互联网公司都处于无ICP证的状态。相较其他互联网行业,国内NFT数藏行业不是资质不够齐全,而是相当的齐全,至少已经超过了80%的其他行业的选手。

你在中国经营NFT数字藏品,你在你的APP内发行积分,也没有任何的法律障碍,至于商品之间的用户流转,只要不违反积分和人民币之间的双向流通,自然也不会触犯什么法律风险。

对于Web3.0绝大多数的创业者而言,你的创业项目并不存在什么特别的法律风险与监管准入资质。在法律没有明确否定和禁止的情况下,创业是你的选择,也是你的自由,在法律没有明确否定和准入资质前,你不需要去申请任何所谓的牌照。

你说这篇文章的内容,那些圈内的“资深合规服务商、法律工作者们”不知道吗?

他们知道,但他们不想让你也知道。

来源:?刘红林律师

标签:SIGBTCGHT数字货币SIGN币XBTCMOONLIGHT开发区块链数字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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