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公司数字化过程中,重视《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而忽略了对《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细致研究。
今天查漏补缺,对于数字产品的销售中的细节问题进行分析提醒,请诸位读者对比,自查自纠。
网络交易经营者须持证经营
网络交易经营者,系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原则上讲,在网络上开展商业活动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几种情况例外: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便民劳务活动、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请注意,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不同平台开设网店的,各网点交易额合并计算。
声音 | 肖飒:以太坊、EOS若在国内建立节点 需在网信办备案:在上周,国家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后,记者发现不少海外公链、联盟链以及运营团队在中国,但基金会设在海外的公链项目对备案仍持观望态度。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肖飒称,如果以太坊、EOS要建国内节点,或者让国内开发者加入的话,也需要进行备案。若拒不备案,项目开发、项目运营、项目获客、项目线上线下活动等等都会受到影响。[2019/2/22]
对于数字藏品行业,初期创业的模式多为铸造者和自建App经营者合二为一,若大学生自主创业在自建网站或App上发布个人数字艺术作品并售卖,年交易额不足10万元的,依据《电子商务法》可无需登记;若发展良好,交易额突破10万元的,可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
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流变
声音 | 肖飒:在中国,STO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还可能会构成犯罪:据新浪财经消息,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清华x-lab公开课上作了《区块链应用创业的法律边界及案例分析》的演讲,分享了STO,中国法律将怎样对待、“区块链”新规解读与未来趋势、区块链项目落地需要注意细节、区块链项目到底能不能发币、区块链与ICO的风险五个部分。肖飒表示,在中国,STO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还可能会构成犯罪。未来如果中国的证监会对STO和ICO进行监管,将会是建立在一个前提上的,这个前提就是我们对证券的定义宽泛了。[2018/12/22]
截至发稿之日,我国法律对于数字藏品的铸造、一次销售和有限赠与是容认的。鉴于数字藏品的收藏对象多为C端消费者,具有潜在的涉众风险,一旦出现炒作或金融化操作,将直接影响老百姓的钱袋子引发不满情绪,影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成为“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
声音 | 肖飒:此次投资者对OKex提供的非法期货交易的指控罪名在中国无法成立:据财新报道,对于此次OKex事件,部分投资者提出该交易所提供非法期货交易的指控,肖飒认为,这一罪名在中国是无法成立的,因为中国《公司法》《证券法》里证券是狭义的“证券”,交易的代币在中国法律内并不会被认可为“证券”(security token),这与美国证券法案里的广义“证券”不同。[2018/9/11]
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服务。
由于数字藏品多为数字艺术品,艺术品的鉴赏“仁者见仁”,飒姐之前所处的办公区就在北京知名艺术商厦内,大厦一层不时出现映入眼帘的半裸雕塑,或呐喊状、或倒立状,顶楼还有各国艺术家的画展。但倘若这些实体的艺术品为铸造为数字世界的数字藏品,应当考虑到受众年龄问题,不仅是考虑合同有效性问题,还得考虑防止沉迷等问题。
大成律所合伙人肖飒:“空气币”、海外发币国内销售或触犯刑法:据Bianews,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发文称,当前如果出现“空气币”等行为,行为人可能面临刑法第266条罪的追究,因此,项目真实性是核心。此外,肖飒还指出,在海外进行发币,又到国内宣售的,可能会涉嫌刑法第255条非法经营罪。[2018/2/27]
实物+NFT捆绑销售问题
鉴于NFT法律定性的不稳定性,部分谨慎的商家以销售实物搭配销售NFT的方式进行宣传展业。
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择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择方式的,不得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聪明的商家,这时采取的方式可能从捆绑销售到“捆绑赠送”,虽然在数字藏品领域暂无判例,但倘若从实质上就是“卖赠品”,特别是给予赠品一定的OTC市场,并允许甚至撮合玩家交易,飒姐认为这还是属于捆绑销售的范畴,应归入上述管理办法规制。
NFT的退货问题
NFT的底层技术是区块链技术,自带溯源效果,一旦在区块链上记载某消费者为owner,即便其退货,其曾经“染指”的记录也会保留其中,影响二次销售。因此,不少数字藏品平台采取了格式条款加强自我保护,对于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做如下提示:
不得免除网络经营者的主要义务,在退货问题上,采取技术标签等手段,确保退货渠道畅通或者给予一定的冷静期或者反复与消费者确认不退不换的说明;
不得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不得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一般而言鉴于平台强势地位,变更合同条款堪比蜀道,但解除合同的自由应当为消费者保留,但这一点大厂和小厂做到的凤毛麟角;
不得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这种做法早就淘汰了,但在很多网站和广告上还能看到,只能说法盲普法工作任重道远;
不得规定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这是兜底条款,但在出现消费者纠纷时,调解机构或裁判机关还是会倾向保护消费者权益。
电子证据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不免对于涉嫌如上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查处的权力,可以采取现场调查、查阅复制涉案合同、票据、询问当事人、调查走访等措施进行调查。其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技术检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也就是说,在调查行政违法的过程中,倘若监管者存有技术检测记录资料,这些资料可以不经转化或重复固定,而直接被当作处罚依据,再进一步讲,刑事侦查中对于行政违法收集的客观证据也是可以直接使用的。从逻辑上,咱们可推导出来,市场监督管理局监控的网络交易数据,可直接作为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罪等犯罪的证据。
因此,无论是监管机关还是被监管的网络交易平台,对于交易数据的留存和复核尤为重要,一旦发现与事实不符的问题,务必及时纠正,谨防红线风险。
写在最后
没有制裁手段的规则,是没有牙齿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有罚款等处罚措施的。
对于拒不为入住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经营场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的根据《电子商务法》处罚;对于未在显著位置区分已经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登记的经营者的,罚款1-3万;
对于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未保存修改后版本和之前三年历史版本的,罚款1-3万;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监控不严,未发现其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罚款1-3万;提供虚假材料,对抗违法调查,阻碍监管执法的,罚款0.5-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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