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认为,与虚拟货币直接关联的服务在国内容易存在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的风险。而作为计算机的一种,矿机销售、托管及使用的法律风险相对较小。但是,自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明确提出“打击挖矿”后,挖矿产业已被各地纳入打击与清退的视野,从业人员的法律风险有所变化。飒姐团队将从各法律部门的视角对此作出梳理与论述,以供各位读者参考。
继续挖矿的风险梳理
矿圈经营模式主要涵盖生产矿机、销售矿机、销售算力、托管矿机等,飒姐团队从行政法、刑法、民法三个方面整理该等经营模式各参与主体的法律风险:
1.行政违法风险
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明确提出,“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内蒙、四川等“矿场”聚集的省份亦开始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性法律。在未来,如前述会议精神形成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可能会同时打击挖矿的经营行为与购买行为,并将相关行为纳入行政违法的范畴。
徐州文广旅区块链安全生产监管平台上线:4月24日,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开发的基于区块链的“文广旅安全生产监管平台”正式上线。据悉,该平台结合了互联网和区块链技术的优势,使得企事业自检更加方便、现场检查更加快捷,后台监管更加完善和系统化。该平台也是国内首款应用区块链技术的文广旅安全监管平台。(徐州文旅)[2020/4/26]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挖矿本质上是“制作数字代币的行为”,如该条款未作更改,在新法生效后,挖矿行为将构成行政违法。
虽然上述法律规定暂未生效,但并不影响地方政府着手对各地挖矿产业的清理。据飒姐团队了解,内蒙等地已开展并基本完成清退。
实力派 | 陈洪坚:区块链可有效整合数据生产有价值的精准数据:在今日的金色实力派上,中国丝路集团副总裁陈洪坚表示,丝路集团和联合国贸发会合作的BODR(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DTI(全球数字贸易基础设施)是基于我们对区块链和数字经济发展方向的认知。有了区块链,信息孤岛、碎片化的项目可通过链进行串联,数据的有效整合过程中产生了有生产价值的精准数据,这是数字资产的基础。跨境贸易体系是全球经济的血脉,如今跨境贸易可以通过区块链互联互通,促进经济的骨架血肉的生长,所以数字贸易基础设施的构建意义重大。
而基于数字资产构建、流通、价值转化、交易等的数字经济新模式,也是DTI要实现的目标,基于链网基础设施,全球跨国、跨行业、跨领域的价值数据新引擎,构建数字经济新生态,推动人类文明向“价值文明”发展。这两年,丝路集团对区块链+产业的实践,最重要的活学活用区块链思想,深度融合产业特点和诉求,形成合力,同时摸索出了一个可复制的模式,基于这样的前提,相关产业的裂变生长就具备现实的可操作性,大家一起来共建,基于公开、平等、高效的合作机制具备了很大的包容性,所以今天是个联盟,今后会通过无数个联盟形成数字经济的地球村。[2020/1/17]
2.刑事犯罪风险
现场 | 比原链CEO朗豫:区块链是能改变生产关系的一种模式:金色财经现场报道,在“2019 CAN 万物互链·区块链与全球经济新格局”大会上,比原链CEO朗豫表示:比原链是2018年4月份进行了主网上线,比原链是PoW共识的网络。主网上线后,比原链的规则便由算力来决定,因为我们提出了算力即权利。上线后,我们会根据最初的白皮书规划,最初对社区的承诺进行实现,保证发展路径的明晰。我们最终的目标是实现资产上链,实现数字资产化和资产数字化。一个事物的诞生,当你认为它能做到什么的时候,它的天花板已经存在了。区块链是能改变生产关系的一种模式。我们看到目前联盟链更多的是生产力的提升,可能有一部分生产关系的改变。但我们真正要找到的更大的创新是在公链上,这并不是一蹴而就,需要沉淀和探索。[2019/12/3]
根据经营、营销模式的不同,飒姐团队整理矿圈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如下:
声音 | 阿里云研究中心战略总监杨军:区块链是数字社会的生产关系:在“2018区块链场景应用技术与阿里新零售高峰论坛”上,阿里云研究中心战略总监杨军表示,区块链是数字社会的生产关系。[2018/7/11]
非法集资类犯罪
①在某些不规范的云挖矿模式中,经营者将非主流虚拟货币的矿机算力抽象化,向社会公众宣传收益率,并吸收其人民币的,实务中有将该等行为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形。
如国家进一步出台对虚拟货币限制的法律规定,即便是主流虚拟货币的云挖矿模式,亦存在入罪可能。
②经营者如将购买矿机作为进入门槛,以发展人数作为计酬标准,且形成三层级、30人以上的组织的,经营者可能因此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
罪
如所谓矿机根本不存在,或未运转的,经营者可能因此构成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云挖矿平台吸收资金许诺收益的行为实质是为社会大众提供金融理财服务。但显然,云挖矿平台并未获得从事金融活动的行政许可。如云挖矿平台被扩大解释为金融机构,云挖矿平台可能因此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非法经营罪
行政监管风险提及的《人民银行法》法律效力层次高于行政法规,而国务院金融委的会议精神亦有可能形成行政法规层次的规定,一旦施行,将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前置构成要件,矿机及其相关经营行为可能被纳入该法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予以打击。
3.民法救济风险
从民事实务的情况来看,由于标的物涉及虚拟货币,部分法院认为不合法物的关联权利不应得到保护。
飒姐团队在此提醒,用户购买矿机的法律行为存在不被司法所保护的可能性:用户无法基于合同通过诉讼维护其民事权利。
屏蔽国内IP的做法是否有价值?
近日,为减少公法风险,部分矿圈公司选择屏蔽国内IP地址,不向中国人民开放服务。
如前所述,矿机的相关经营行为,特别是云矿机平台存在刑法风险,我们从刑法的角度分析如下:
刑法对事实的认定多采用实质标准,即,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如中国用户成为云挖矿平台的用户,且云挖矿平台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根据犯罪结果发生地的属地管辖原则或受害人为中国人的保护管辖原则,中国刑法对此均有管辖的权力。
当然,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重要内容之一。屏蔽IP的做法至少是重要的主观抗辩理由——平台无法实质判断用户的国籍,已尽到KYC的义务。虽然中国人在境外犯罪也是我国刑法管辖的范畴,但相关服务仅限于境外的行为不会侵害中国市场秩序,不存在法益侵害性。
但是,需要注意,如若涉嫌犯罪的矿圈公司在屏蔽中国IP的同时,向境内宣传其业务,甚至提供接入端口,由于经营者存在明显的放任国内用户使用的态度,前述抗辩可能因此归于无效化。
写在最后
在虚拟货币未被纳入监管体系分类规范的背景下,作为关联性极强的矿圈难以独善其身。当虚拟货币总是与违法犯罪关联时,矿圈法律风险的上升已成为必然。飒姐团队建议,从业者应当更为审慎地对照罪名构成要件来规范自身行为,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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