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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Y:观点:把数字资产等同于数字货币,是一种“货币幻觉”_GoCrypt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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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数字化中的“货币幻觉”与“货币错觉”——货币系列谈?2》

作者:周子衡,首发《财经》杂志,节选之一,略有改动

导语

数字货币离我们的社会经济现实已越来越近,特别是数字法币,已然渐次渗透进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本文从概念、理论、政策、实践四个层面分析了数字货币,认为整个社会经济体系将面临数字货币所带来的更为紧迫的实践挑战与理论冲击,亟待更为深入而成熟的理论思考和更为充分而积极的策略应对。

认识上,不宜将数字货币与数字资产、数字支付等概念混为一谈,由此方可避免一系列“货币幻觉”或“货币错觉”对数字货币实践的干扰。

一.?把数字资产等同于数字货币,是一种“货币幻觉”

观点:以太坊与90年代窄带互联网相似,昂贵但生态系统强大:2月6日,三箭资本(Three Arrows Capital)首席执行官Su Zhu发推称,以太坊与90年代中期的窄带互联网阶段有相似之处,这让严肃的deeptech投资者兴奋不已。尽管笨重、昂贵、规模不大,但强大用户的生态系统依然强大。未来愿景可能比想象的更快实现。[2021/2/6 19:04:33]

2020年10月23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列明了人民币的银行货币与数字货币的两种形态,即“一法两币”。具体来说,“一法”即指,人民币作为定价、计价乃至记账单位的法定唯一性不发生变化;“两币”即指,货币形态包含数字形态和非数字形态。所谓的“非数字形态”,即银行货币,包含银行账户货币、现钞与硬币。

相较企业等机构而言,个人往往并不需要支付记账,对于使用何种定价、计价及记账单位等不敏感,所受限制也不多;企业等机构的财务活动则须严格依法合规进行,没有自行选择使用定价、计价及记账单位的记账自由。各国中央银行法律等均充分保障法定货币的地位,不受其他类货币与资产的妨害。

观点:MicroStrategy等机构入场或影响市场公平性:AMBcrypto今日刊文称,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像MicroStrategy这样的机构进入比特币现货市场或衍生品交易所会导致激烈的竞争和争取利润最大化的竞争。MicroStrategy选择持有比特币作为储备,其他机构可能选择提供比特币作为替代投资,并在交易所进行交易。如果机构开始在BitMEX和其他衍生品交易所做空比特币,它们将在现货交易所有足够的资金,以在结算短期合约之前大幅改变订单簿中的价格。当鲸鱼或机构将资金从交易所转进或转出时,会对价格产生直接影响,散户几乎不可能与机构竞争。鲸鱼和机构有相似的动机,因为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而不仅仅是支持或推动比特币的采用。因此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如果机构有足够的资金来影响价格趋势,游戏从一开始是否公平。[2020/9/28]

须明确的是,数字加密资产没有在任何国家或地区取得法定货币地位。所谓各种“币”的称谓,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对数字加密资产,我国尚未作出法律界定,持有与交易数字加密资产既无明文禁止,也无明确司法保障,针对代币发行融资则明定非法。毋庸置疑,以“货币”来命名的加密资产,丝毫不意味着它是“货币”,更不代表它可以法外发行与流通。世界范围来看,对于加密资产,基本上都是渐趋以资产作为法律定位的。

观点:比特币波动率或在较长时间内保持较低水平:Cointelegraph发文称,尽管比特币在过去24小时内增长了3%,但仍然面临着11000美元左右的重要阻力位。加上期货市场未平仓合约的减少和现货市场交易量的停滞,可能会导致比特币的波动率在较长时间内保持较低水平。数据显示,过去一个月,比特币期货市场的未平仓合约总额从57亿美元下降至38亿美元。比特币现货量也显示出类似的趋势,过去一个月的大部分时间里一直低于5亿美元。[2020/9/15]

数字资产,特别是加密数字资产,有着一系列的数字技术功能与潜在市场价值,对数字经济的拓展与提升意义巨大,对其应持开放态度及支持立场。但是,穿凿附会地称数字资产为“货币”,极易在经济社会中望文生义般引发“货币幻觉”,偏离其数字资产的创新方向,图利公众,引致严厉监管……

观点:若PayPal入局加密交易,可能是大规模采用的重要一步:有消息称PayPal将入局加密交易,许多人认为这个消息很乐观。PayPal有3.25亿用户,而Venmo有6500万用户。比特币购物返利网站Lolli通讯主管Aubrey Strobel表示,“各大公司将无法选择忽视比特币。”加密分析师The Moon指出,人们不应该低估这个消息,因为这可能是大规模采用的重要一步。(IBTimes)[2020/6/24]

货币史上,资产上升为通货,是有先例的。阻碍加密资产成为“数字通货”的致命缺点,主要有三:一是它的法币价格波动频繁,甚或剧烈,影响到其与银行货币关系的稳定性,不适合作为定价或记账单位,也不利于支付;二是支付效率低下,特别与既有的数字支付平台体系相较,完全不具备市场优势;三是场景缺失,这是加密资产落地应用成果不彰的主要根源,这也表明其资产属性远远大于通货的工具属性。

观点:加密业务应该先建立良好的产品和用户基础,再实现去中心化:CryptoBriefing文章称,为了让Web 3.0成功,首先需要集中化。去中心化长期以来是加密市场的热门词汇。因此,这个萌芽的生态系统中的公司被期望从第一天起就实现这种精神。不幸的是,由于创建真正的分布式网络带来严重的权衡问题,可能会给早期初创企业带来问题。在技术进步之前,加密初创公司一直面临可扩展性三重困境。这个问题表明,在可扩展性、安全性和去中心化方面,创始人和开发人员只能拥有三者中的两个。更重要的是,未能充分实现这三个特征可能会招致加密社区的愤怒。专注于DeFi的风险投资基金Framework Ventures联合创始人Michael Anderson建议以逆向思维方式来思考加密业务应该如何发展。作为理性主义者,他认为最开始的集中化有利于新协议。“先建立良好的产品和用户基础,然后进行去中心化。”例如,Synthetix以类似方式开始,Synthetix基金会持有每份合约的密钥。基金会也是唯一能够执行协议升级的实体。但随着协议的发展,Synthetix已开始转向DAO治理模型,ProtocolDAO执行所有主要的治理决策。(CryptoBriefing)[2020/4/23]

在所谓“宽容监管”的条件下,加密资产并未取得货币方向上的实质进展,而催生了两个“变种”:代币与稳定币。

货币史上,民间自发“代用币”多有出现,往往是铸币不足的产物,或者特定商品或管制交易下的选择,诸如“盐引”、“茶引”等。其中,纸钞也曾被称为“钱引”,作为铸币的代用币,为官府所垄断发行。数字代币,有其促进经济数字化的积极作用,作为数字账户活动的辅助记账手段而发生、发展,其使用范围往往各自孤立,根本谈不上广泛地流通。在数字法币发行之后,私人数字代币将逐步而全面地退出。

稳定币旨在满足支付——特别是跨境支付等——的需求,是跨境支付安排中的新的工具或数字手段,它也不是“货币”,而类近于“过桥资产”。稳定币的市场表现往往并不那么稳定,没有根本上解决加密资产法币价格波动的问题。

过去十年来,加密资产距离“升格”为“数字货币”的方向,是越来越远了,而非日益靠近。期间,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资产的法币价格出现了大幅上涨。由此,“加密货币”是否较法币而更具优势与接受度呢?恰恰相反,这正标示出“加密货币”资产属性的局限。正因如此,过去十年间,各国有关当局陆续明确了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资产属性,而否定其货币功用。如果坚信只有价格不断攀高的资产才适宜充当货币,这种“执念”是没有事实与理论依据的“想当然”,不足作评。

必须指出的是,基于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加密资产具有一个突出“优长”在于,它是可以实现跨数字货币社区的流通,甚或冲破一系列的人为阻隔,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流通。如此预判固然合理而重要,但它是预设在数字货币社区体系之上的,没有建构出相对成熟的数字货币社区体系,而跨跃性地建构跨社区的数字货币,是为“空中楼阁”,也是一种别样的“货币幻觉”。如何构建出相对成熟的数字货币社区呢?关键是满足经济数字化的现实需求,从实际出发,而非囿于这样或那样的货币执念。

二.?将数字货币局限于数字支付,是一大“货币错觉”

以个人的货币经验来看,很容易将货币功能锁定在支付上,由此,自觉不自觉地将数字货币的功能局限在数字支付上,特别是个人或零售端的数字支付;进而认为,只要数字支付获得市场体系的接受与认可,且有良好的发展态势,就无须再由中央银行发行数字法币。事实上,这是将支付从诸多的货币功能中抽离出来,并凌驾于货币本身之上,甚或只要满足了支付需求,货币本身便可有可无。

无疑,这是一大“错觉”。它导致了一系列的误判,有如,错将第三方数字支付平台所提供的数字支付服务认定为“货币发行”,那么,就没有必要再由中央银行发行数字法币了,否则,便加剧了不平等的市场竞争……

作为数字支付平台,支付宝或微信支付等账户体系是“数字支付工具”,不是银行类账户,其账户余额是“数字支付指令”,不具备货币的法律地位,不可“错认”为数字货币或银行货币。根本而言,第三方数字支付平台不是货币发行机构,无从自行发行更无从阻挡中央银行发行数字货币。

应当看到的是,第三方数字支付平台所提供的数字支付服务的范围主要集中在个人端,企业或政府机构只是作为收款方,且其收支流程仍处于银行支付体系的规程之中。也就是说,数字支付仅限于个人或居民家庭部门,没有真正触达到企业部门和支付部门。另一方面,第三方数字支付平台之间的竞争是垄断性的,彼此封闭是常态。因此,现有的第三方数字支付体系是一个不健全的,对公场景是封闭的,对私场景是割裂的。这就需要中央银行发行数字法币打破这种局面。

发行数字法币的关键在于,在既有银行账户体系之外,另行设立数字法币账户体系。该账户体系支持对公与对私两大场景,且支持账户为主体的数字决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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