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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我国央行数字货币发行的相关法律问题_B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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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DCEP进程从2014年开始启动,从2019年下半年进入应用落地阶段。2021年1月1日,深圳开展数字人民币第三轮大规模试点,向在深个人发放2000万元数字人民币红包,抽签结果于1月7日正式发布。同时,农行在本次活动中率先推出了ATM机的数字人民币存取现功能,引导市民适应现金的数字化。

央行数字货币DCEP的发行是我国突破欧美国家在清算系统方面垄断和封锁的机遇,将助力人民币进一步走向国际。但机遇与挑战并存,DCEP在国内发行将面临多方面挑战,针对法律、流通、金融以及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均须作出一一应对。本文旨在对我国央行数字货币在发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央行数字货币的概念

央行数字货币是国家信用背书的运用区块链及电子加密等技术构建的全新货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具有价值特征及法偿性的可控匿名的支付工具,以数字化的形态呈现,具有与纸币一样的功能和属性。

我国首台新能源消纳区块链智能装置研发成功:9月15日,在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上,国网区块链科技公司成功发布基于自有“利用智能合约实现基于身份的密钥管理方案及装置”核心专利,自主创新研发了“秒溯源区块链智能一体机”。该设备是国内首台专门针对新能源消纳所研发的区块链智能装置,实现了对新能源消纳数据和负荷侧数据的动态采集、远程监视、智能分析,有助于我国清洁低碳能源体系建设。(中国电力新闻网)[2020/9/17]

与传统货币相比,央行数字货币以代表具体金额的加密数字串为表现形式,不以物理实体为载体,主要用于网络投资、交易和储存、代表一定量价值的数字化信息。正因为这些区别,我国现行的以传统货币为调整和保护对象的法律体系无法完全适应数字货币的发行和使用的要求。

央行数字货币面临的问题

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需要解决两个首要问题:一是发行的法律依据和法偿货币地位问题;二是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偿性问题。

声音 | 南京日报:区块链可助力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1月3日,南京日报刊文《区块链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文章表示,区块链技术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应用与推广,能加快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立,助力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一是区块链技术作为一个新兴领域,与我国创新水平的提升相辅相成。区块链是对互联网技术的重大突破,只有将区块链技术融入到增强自主创新的过程中,才能提升核心技术的变革能力,不断推进技术变革和效率变革,促进新动能体量的不断壮大,充分发挥新动能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 二是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需要处理好经济、环境、民生等多个领域的协同发展,而区块链可以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三是应加快培育区块链技术人才。[2020/1/3]

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律主体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八条规定,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声音 | 国家知识产权局王琳:我国区块链专利超1200项,数量世界第一:金色财经报道,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电学部电子工程室主任王琳介绍,在区块链领域的专利里,主要分为支撑技术和技术应用两大方向。截至2018年,我国拥有超过1200项区块链专利,在数量上处于世界第一。目前,在全球区块链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量上,全球前十的申请人中国占据一半,第一名是阿里巴巴,中国人民银行、电子科技大学等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也在榜单之上。阿里巴巴在区块链技术的研发和投入上具有很高的合理性和前瞻性,是目前行业内最为活跃的中国企业之一。王琳同时认为,区块链的不少底层基础技术专利仍然由美国申请人掌握,中国的创新主体要加强基础专利布局,力争从跟随者转变成引领者。国内企业多偏重技术应用,关键技术基础专利和核心专利较为薄弱。对于我国区块链的发展,王琳建议,应加强产业发展规划,扶持新创企业,加强数据管理、加解密、共识算法等区块链技术的基础研究,加强基础专利的国外布局。[2019/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动态 | 我国有关政府部门遭勒索病攻击 要求使用数字货币缴纳赎金:据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消息,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监测发现,2019年3月11日起,境外某黑客组织对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开展勒索病邮件攻击。邮件主题为“你必须在3月11日下午3点向警察局报到!”,发件人名为“Min,GapRyong”,邮件附件名为“03-11-19.rar”。经分析研判,该勒索病版本号为GANDCRABV5.2,是2019年2月最新升级的勒索病版本,运行后将对用户主机硬盘数据全盘加密,并让受害用户访问网址下载Tor浏览器,随后通过Tor浏览器登录攻击者的数字货币支付窗口,要求受害用户缴纳赎金。[2019/3/13]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目前我国对货币的定义仍停留在纸币和硬币层面,货币发行制度也仅针对纸币和硬币的特性而设计,DCEP并不属于人民币范畴,现有的法律也无法为DCEP的发行与法律主体地位提供依据和保障。

金色独家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篡改区块链数据在我国早已有相关法律规定:近日,密歇根州提交新法案:篡改区块链数据或面临14年以下监禁,金色财经特邀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对此事件进行解读,肖飒表示:篡改区块链数据在美国将属于犯罪行为,而在我国已经是犯罪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最高刑期为十五年。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定罪处罚。如果修改区块链数据,导致共识机制出现问题,或者影响了链上其他应用程序,造成了财产权损失或者数据灭失,则可能构成我国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18/6/14]

因此,若要响应DCEP的全面推进,应当立法先行,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或者由国务院出台相关规定,将数字货币发行权授予中国人民银行,并对人民币的定义作适当调整,明确DCEP是人民币的一种表现形态,与现行的记账货币、纸币、硬币具有相同的国家货币的法律地位。

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偿性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与《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均规定,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上述规定明确了人民币的法偿性,但是央行数字货币尚不属于人民币的范畴,无法受到上述法律规定的保护。同时,受数字货币的流通技术限制,使用人必须拥有接收数字货币的终端设备,并依赖网络技术的支持,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将来数字货币的法偿性权威。

因此,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央行数字货币将与传统纸币、硬币共存。对此法律需要就二者的共存问题作出回应,以便消费者和企业知道哪种货币是有义务接受的法偿货币,公司需要知道在收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中选择哪一种货币单位,经济主体需要知道对于特定货币形式有哪些法律限制。同时,有必要增设例外条款,明确由于客观条件不具备而不能接收数字货币的,应兼顾实际需求,可以免除处罚。

央行数字货币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较之传统的纸币和硬币,数字货币的无形性使得其所有权的转移较难认定,央行作为唯一能够提供中央银行货币的最终性机构,无论数字货币的法偿性权威如何,都应当确保其所有权转移系统能够具备法律上的最终性,即交易的确定性,不可撤销和不可逆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所有权转移,民法上一般要求必须以法定形式对外公示,如动产的占有和交付,不动产和权利的登记。相对人基于公示信息进行交易,即使公示的权利状态与实际不符,法律亦认可该交易效力。民法典规定的公示方式主要是占有和登记,其共性在于均能明确体现出所有权人对特定物独占、排他的支配。对数字货币所有权转移的认定,也应当结合公示方式予以确认。

实践中,数字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主要有两种:

一是“交付转移”,转让人将数字货币与相应的私钥直接交付给受让人。

二是“登记转移”,转让人向中央银行数字机关登记机构发送转让货币的指令,登记机构验证转让人所有权人身份,再变更数字货币中的身份代码信息与受让人私钥相匹配。

由此看来,DCEP的所有权转移系统似乎并非一个完全去中心化的平台,而更适合搭建一个许可型分布式账本技术平台,由中心机构负责交易验证和账本更新,采用相对简单的共识机制。此种技术结构的设计正是为了确保数字货币交易结算的最终性,方便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对交易进行验证和监管,以保证法律上的确定性。

央行数字货币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央行数字货币需要借助分布式账本技术,以纯数字化形式发行,结合身份代码信息和私钥确定所有权归属,全程以信息传输方式进行,必然面临严峻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一旦个人信息泄露,可能导致个人丧失对数字货币的控制,损害财产权益。

对此,除了采取技术保护措施以外,应当建立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度。首先,通过立法明确电子认证服务中心的法律地位和信息保护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和数字货币金额、秘钥、交易记录等信息。其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非法采集个人信息行为作出效力性禁止规定。此外,针对数字货币匿名性可能因其的、腐败和逃税等金融犯罪问题,应当设置专门的查询条件和查询程序规定。

中国目前推行的DCEP是主权区块链的代表形态,一方面有利于增强数字货币的公正性和安全性,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难度。因此,在法律层面亟待为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流通提供最完善的立法保障,积极应对未来的挑战。?

References

?刘向民.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法律问题.中国金融,2016(17):17-19.

于品显.中央银行数字货币法律问题探析.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20,27(02):88-102.

?李南宇.央行发行主权数字货币的机遇及其法律问题——兼论全球监管合作构想.特区经济,2020(10):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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