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23日,阿联酋部长ThanibinAhmedAl-Zeyoudi在瑞士达沃斯举行的世界经济论坛上表示,虚拟资产将在阿联酋的全球贸易中发挥重要作用,将在2023年将虚拟资产纳入国家贸易政策。同时他强调了全球治理对虚拟资产和市场参与者的重要性,并进一步强调“当阿联酋为虚拟资产创建监管框架时,重点将放在使海湾国家对虚拟资产的友好及安全上。我们开始吸引一些项目落地,目的是共同建立所需的正确法律和监管体系。”
迪拜一直在积极寻找下一个经济增长点,显然对于Web3的布局,契合了迪拜对于数字转型的需求。我们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Web3世界中心的争夺中,如依旧起着Web3行业引领的美国、最近频出利好政策的香港,以及号称Web3亚洲中心的新加坡。在这些国家中,阿联酋对Web3的政策支持以及相对透明的监管框架,吸引了诸多市场参与者。以下,我们一起来看看阿联酋对于Web3的监管模式。
一、阿联酋的法律体系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自1971年12月2日独立以来,由阿布扎比、迪拜、沙迦、富查伊拉、乌姆盖万、阿治曼和哈伊马角这7个酋长国组成。其中,阿布扎比酋长国占阿联酋总面积的3/4,迪拜酋长国则是阿联酋人口最多的城市,也是中东地区的经济、金融、贸易中心。
阿联酋的联邦政府包括联邦最高委员会、内阁、议会、联邦国民议会和独立的司法机关。“阿联酋联邦宪法”为阿联酋法律制度提供法律框架,也是联邦法律和各酋长国法律制定的依据。联邦法律的效力高于各酋长国的法律,但是,各酋长国可以根据“阿联酋联邦宪法”第113条制定的管理当地事务的法规以及保留事项制定的法规,在此范围内都不受联邦法律的约束。因此,在某些领域会受到联邦法律和酋长国法律的双重约束。阿联酋法律以成为法为主,主要法律渊源包括:《阿联酋联邦宪法》;联邦各法律法规;各酋长国的法律法规;伊斯兰法;习惯规范及惯例。
二、阿联酋的?Web3监管框架
阿联酋有多套复杂的Web3监管框架,具体适用哪套监管框架取决于市场参与者:准备在哪个司法辖区展业;展业所涉及的虚拟货币类型;以及开展哪项虚拟资产的业务。
目前阿联酋存在5个有关虚拟资产的监管机构,分别针对各自的司法辖区以及特定的具体业务,如下图:
想要确定具体适用哪套Web3监管框架,首先要了解阿联酋UAE的主要司法辖区:
境内本土管辖区:指的任何可以让公司通过其经济部门进行注册的阿联酋7个酋长国,如迪拜经济部、阿布扎比经济发展部;
经济自由区:阿联酋共有40多个经济自由区,仅在迪拜就有30多个自由经济区;其中,迪拜多种商品交易中心是最大的一个经济自由区,数次被国际上的权威机构评为“世界第一的自由区”,位于迪拜市商业中心,其CryptoCentre已经成为阿联酋的Web3旗舰,拥有500多家Web3公司在此入驻;
金融自由区:阿联酋目前有两个金融自由区,分别是阿布扎比全球市场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
境内离岸司法管辖区:阿联酋有两个经贸自由经济区属于离岸司法管辖区,包括JebelAliFreeZone和RAKInternationalCorporateCentre。这两个经济自由区提供了离岸司法管辖权,比较适合家族信托和家族基金会的法律架构设置。
对于阿联酋的境内本土公司,由下列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阿联酋证券和商品管理局,负责监管阿联酋本土以及经济自由区证券、商品以及虚拟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阿联酋央行,负责对储值型代币以及支付型代币的监督和管理;
阿联酋的两个金融自由区,拥有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分别是:
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负责监管独立于阿联酋本土的迪拜金融自由区的金融活动;
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监管独立于阿联酋本土的阿布扎比金融自由区的金融活动。
除了负责阿联酋境内本土以及两个金融自由区的监管机构以外,阿联酋的40多个经济自由区可以针对为特定的商业活动发放许可证,每个区的自主权不同。同样,阿联酋7个酋长国也可以制定自身的法律来对虚拟资产进行监管,如迪拜酋长国就通过了有关虚拟资产监管的法律,并设立了虚拟资产监管局对迪拜酋长国司法辖区内的虚拟资产及活动进行监管。
三、阿联酋的虚拟资产监管与法规
1.阿联酋联邦
2020年11月1日,阿联酋证券和商品管理局在联邦层面发布了第23号关于虚拟资产的规定,旨在规范阿联酋境内本土虚拟资产的发售、发行、上市和交易以及相关金融活动,涉及首次代币发行、交易所、平台市场、托管服务和衍生品等服务。CAAR为诸多拟在阿联酋开展虚拟资产业务的主体提供了相对清晰的标准和要求:虚拟资产业务提供商必须在阿联酋境内本土或金融自由区注册成立,虚拟资产服务商必须获得SCA的批准许可。
同时,阿联酋央行也更新了StoredValueFacilities(SVF)Regulation以负责监管如法定货币、稳定币等储值型或支付型代币,这些虚拟货币的种类不在CAAR的监管范围内。
2021年,SCA在联邦层面发布了第13号规定,建立起了一套虚拟资产展业批准许可制度,明确SCA为阿联酋境内本土的虚拟资产监管部门,负责虚拟资产活动以及投资服务的许可、监督。同时SCA也负责虚拟资产业务的反、反恐融资的合规。因此,任何想要在阿联酋境内本土从事虚拟资产相关业务的主体,都需要根据SCARulebook提前获得SCA的初步批准许可,才能开始在阿联酋展业。
在SCA初步建立联邦层面的虚拟资产监管框架基础上,阿联酋联内阁于2022年12月12日发布了2022年第111号有关规范虚拟资产和服务提供商的内阁决议并于2023年1月14日生效,旨在保护消费者,为虚拟资产活动建立许可制度,加强阿联酋对于虚拟资产的监管框架,并规范虚拟资产活动和服务提供商,并确保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在阿联酋境内符合反/反恐融资的法律法规。
内阁决议从联邦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了SCA对于虚拟资产的规定,适用于整个阿联酋联邦位于境内本土或经济自由区运营的虚拟资产实体,这意味着受VARA监管的实体也将纳入内阁决议的范畴。但位于迪拜金融自由区和阿布扎比金融自由区两个金融自由区的实体,受SCA监管的数字证券以及商品实体,以及受阿联酋央行监管的储值及支付型代币业务实体不受内阁决议的监管。
内阁决议明确阿联酋证券和商品管理局或特定酋长国金融监管机构为内阁决议的主要的司法行政机构,任何实体从事与虚拟资产相关的活动,都必须获得它们的批准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资产交易所、虚拟资产经纪商、虚拟资产托管商等。如不遵守该项规定将招致严厉的制裁,如高达1000万迪拉姆的罚款,利润罚没,甚至刑事调查。内阁决议将通过其行政司法机构进一步发布实施法规或指导文件以细化监管。
2.迪拜酋长国与VARA
2022年3月9日,迪拜酋长国颁布了关于虚拟资产监管的4号法律,并成立了虚拟资产监管局,该机构与迪拜世界中心管理局挂钩。由此,迪拜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专门设立虚拟资产监管机构司法辖区。VARA的职权范围包括协同在联邦层面SCA以及阿联酋央行的虚拟资产法规,对整个迪拜酋长国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监管,并针对虚拟资产业务建立批准和许可制度,但DIFC这一金融自由区不受VARA的限制。
VARA将虚拟资产被定义为:“资产价值的数字表示,可以交易、转移,并用于投资目的”,因此从事虚拟资产相关的所有活动,都将纳入监管,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资产交易所、虚拟资产经纪商、虚拟资产托管商、NFTs相关服务商等。未经VARA的批准许可,在迪拜酋长国境内的任何人不得从事虚拟资产相关工作。
根据规划,VARA将在未来推出一套完整的虚拟资产监管方案,而目前处于MVP阶段,以在促进创新和维护投资者利益之间取得平衡。这标志着迪拜酋长国这一司法辖区的虚拟资产监管框架基本完善,建立了以批准许可监管范围内的虚拟资产合规交易,在全球虚拟资产监管方面走在了前列。由于监管的清晰明确以及政策的开放,吸引了众多虚拟资产交易所,如Binance、Okex、FTX、Crypto.com、Bybit等头部机构都取得了VARA的批准许可。
3.迪拜金融自由区DIFC
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是DIFC的主要虚拟资产监管机构,最近实施了“虚拟资产制度”。该制度在现有金融服务活动的基础上,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范围,包括适用于提供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产品和服务。同时,DFSA严格限定了能够接受虚拟货币的种类,只有被接受的虚拟货币才能被纳入监管,并在DIFC使用流通,以减轻虚拟资产高风险对于现有金融市场的冲击,目前仅包括比特币、以太坊和莱特币。
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虚拟资产,如实用性代币和NFT都被明确排除在金融监管范围。DFSA对于虚拟资产放任监管的态度,可以理解为监管不透明,也可以理解为监管友好,在一定程度上也吸引了如Ripple这类主体在DIFC设立区域性总部。
DIFC的监管比较适合: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对冲基金、家族办公室、传统的金融服务公司和比特币有关的金融活动。
4.阿布扎比金融自由区?ADGM(AbuDhabiGlobalMarket)
2015年发布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条例”(TheFinancialServicesandMarketsRegulations,FSMR)构建了ADGM的金融服务立法和监管框架。2018年,ADGM对FSMR进行了修订,将“虚拟资产行业”纳入监管,在FSMR项下还包括有关DigitalAssets、ICO、DigitalSecurities、MarketRules的多项规定。
FSMR对特定构成投资目的的虚拟资产进行严格监管,但将其他类型的虚拟资产仅认定为商品。尽管如此,FSMR仍然要求所有从事虚拟资产服务的主体都需要取得其批准许可,FSMR对于虚拟资产监管的目标更多的是规范金融市场及活动,而非限制科技的发展,所以如果虚拟资产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规范金融活动,那么这个项目大概率会获得金融服务许可。目前,多家公司获得了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或虚拟资产托管服务的许可,其中最著名的就是BinanceCustody,以及虚拟资产交易所Kraken也于去年获得了FSMR的许可。
ADGM的监管比较适合:Web3风险投资公司、虚拟资产托管商、投资于Web3项目股权的控股公司。
5.阿联酋的经济自由区
越来越多的经济自由区最近开始成立与虚拟资产相关业务,并喊出了“虚拟资产中心”的口号,并与SCA签订了相关谅解备忘录,包括:迪拜多种商品中心;迪拜环球贸易中心;国际自由区管理局。这三个中心彼此和谐竞争,不断公布诸多与Web3项目合作的公告以及惠利政策。其中DMCC是值得关注的,他们建立了一个蓬勃发展的Web3中心,已有超过500家公司注册,逐渐形成了一个充满活力的Web3创业社区。
经济自由区的监管比较合适:Web3、Metaverse或NFT项目;个人控股公司单一家族办公室。
四、写在最后
有意思的是,阿联酋采取了多套Web3监管框架,一方面积极探索合适的监管策略以促进创新,一方面也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多个选择,以适配自身需要开展的具体虚拟资产业务。考虑优越的地理位置、非常低的税务成本、稳定的地缘环境,以及崭新的基础设施,阿联酋正在成为Web3项目的首选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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